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6:2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文化厅(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通知说,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广电总局《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5号)通知精神,规范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的使用与发放,现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快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广电总局制定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资金发放行为,确保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电影公益场次是指由政府采购,在全国县级以下农村地区开展的、面向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数字电影放映和胶片电影放映活动。放映1部故事片或1部长纪录片(90-120分钟)或1部长科教片(90-120分钟)为一场,短科教片累计放映3-5部为一场。

第三条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为保障农民群众观看公益电影,对放映活动进行补贴的专项资金。凡经电影主管部门委托招标中标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等各种形式的农村电影放映主体(含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或中心、16毫米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农村电影放映队),在县级以下农村地区开展公益电影放映活动,均可享受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

第四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实行先放后补,由财政部门和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场次补贴一年分别于2月、8月两次发放。

第五条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发放接受财政审计、电影主管部门的监管检查。

第二章 制定年度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

第六条农村电影公益场次放映和补贴计划按每个行政村每年12场编制。广电总局会同财政部编制年度全国农村电影公益场次放映和补贴计划,并逐级下达场次任务。地方电影主管部门会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本省农村电影公益场次放映和补贴计划。同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发放、结余情况和当年资金需求上报财政部和广电总局。

各省电影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控制数,编制场次补贴预算,并按财政部要求的时间报送。

第七条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资金实行先放后补,放映计划和场次补贴应当年完成。对12月31日前未完成当年的放映计划,原则上用于抵扣下一年度放映计划;对于当年结余的补贴资金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财政补贴预算。

第八条地市级电影主管部门会同地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已委托或招标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提供的放映场次结果,将财政部下达的场次补贴和本级配套场次补贴资金下发到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下发到各个应聘的放映队。

第三章 农村电影公益场次采购程序

第九条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实行采购招标制度。各地、市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公平、公正招聘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的原则,根据农村电影放映场次及配套的场次补贴组织招标。

第十条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应与本辖区的农村电影公益场次中标单位(院线公司)签订《年度农村电影公益场次放映责任书》,报经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后,获得相应的公益电影放映场次任务和场次补贴

第十一条承担放映任务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应与应聘的放映队签订《年度农村电影公益场次放映合同书》,将年度电影场次放映任务分配至放映队,并组织完成放映任务,落实场次补贴的发放。

第四章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上报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原则上按季度进行统计;为方便农忙农闲,放映队可适当调剂放映场次。

第十三条放映队每放映一场公益影片后,应填写一份放映情况回执单,回执单要经当地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各院线公司应于每年的1月、4月、7月、11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放映回执和农村电影放映情况统计表上报市级电影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各地市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各院线公司上报的材料要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准后于每年1月25日、7月25日前上报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向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如不及时上报,将按比例核减下一年度场次补贴额度。

第五章 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的监督管理,确保场次补贴资金先放后补、绩效挂钩、公开透明、简化程序、及时到位、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农村电影公益场次最低为一村一月一场(每年12场),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最低为100元/场,其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补助80元/场,地方财政最低补助20元/场;中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补助50元/场,地方财政最低补助50元/场。东部地区和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可根据当地运营成本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场次补贴由地方财政自行解决。场次补贴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一、放映员劳务

二、放映人员养老与人身意外保险

三、放映技术服务费(含影片片租)

四、其它直接用于电影放映环节的费用

除第一项费用须占国家补贴费用的70%外,其余各项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

场次补贴政府部门不得用于提取管理费、维护费、折旧费等。

第十七条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制定资金发放细则和操作规程,并建立公益放映公示制度、放映回执审核制度、放映单位奖励制度、社会监督及举报制度。

第十八条省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放映情况及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专项报告,上报广电总局抄送本省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使用,对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处罚:

一、对场次补贴专项资金发放不及时的、未按使用范围和发放程序发放场次补贴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除追回冒领款项外,将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截留、挪用、克扣场次补贴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立即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限期追回并给予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并取消从业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利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的院线公司,将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区、市)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发放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广电总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德州市人才补贴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健全完善我市人才住房保障体系,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近日,我市印发《德州市人才安家补贴申请发放实施细则》(德委人组办发〔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德州市人才安家补贴申请系统”也同步上线,我市人才安家补贴申领工作正式启动。

据了解,2020年9月18日,我市出台《关于实施“人才兴德”行动建设新时代区域性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德发〔2020〕13号),提出实施人才安家补贴政策。《实施细则》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安家补贴补贴范围、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和申请流程等进行了明确细化,为各类人才申领安家补贴提供了操作指南,对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吸引和留住更多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现将补贴政策申请要点梳理如下:

补贴范围

1、在我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A类、B类、C类高层次人才和博士研究生;

2、在我市企业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毕业时已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按本科生对待。

本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各类组织(含中央、省驻德单位)。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注册、依法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本细则所称自主创业,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各类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补贴标准

对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安家补贴,按照申请安家补贴时的人才分类认定结果确定;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安家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补贴条件的,可依资格分别享受补贴,但享受补贴总金额不高于所购住房的总价。同一人才只得享受一次安家补贴

人才购买住房为市级产权型人才公寓的,不再重复享受安家补贴政策。人才购买住房为县(市、区)产权型人才公寓(定向房源)的,优惠金额可按照就高不重复、追加补差原则,在县(市、区)财政应承担的安家补贴中予以抵扣或补齐。

申请条件

纳入补贴范围的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安家补贴:

1、在我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的,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机关单位就业的须为在编在职人员);在我市自主创办企业的,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企业在我市累计纳税额不低于申请的安家补贴金额;在我市自主创办其他组织的,所雇佣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准);

2、在我市连续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或以全职身份通过我市申报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和德州市现代产业领军人才工程;

3、2020年9月18日(含)之后,在我市购买家庭(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下同)首套商品住房,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完成商品房合同备案,以网签时间为准;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以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时间为准;

4、所购住房权利性质为商品房,房屋用途为住宅;

5、至所购住房之日前3年内,家庭在我市无其他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6、所购住房产权应为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已婚的,共有产权人应为申请人配偶;

7、本人承诺自领取安家补贴后,须在用人单位或所属地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继续工作3年以上。

申请流程

依托德州市人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全程网上办理,随报随审,每月公示一次,每季度发放一次。

(一)注册。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在平台进行注册。

(二)申请。申请人注册后按要求填报个人信息,上传以下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明,单身申请人提供单身或未婚声明,有离异经历的申请人须补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司法文书等);

2、A类、B类、C类高层次人才提供证明材料进行人才分类认定;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提供毕业证、预备技师资格证书;其他人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自主创业人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创办企业的还须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企业纳税证明;其他人才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人才提供录用证明或编制证明文件);

4、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合同;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提交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5、申请安家补贴诚信承诺书和授权查询证明(在平台自行下载)。人社、民政、住建(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流程分别对申请人资格信息进行审核、比对、确认。

(三)审核。人社、民政、住建(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流程分别对申请人资格信息进行审核、比对、确认。

注意事项

申请人在我市范围内享受政府提供的租赁型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类住房的,在安家补贴发放后6个月内应主动退出。

享受安家补贴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安家补贴或追回已发放的安家补贴:

1、人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的;

2、安家补贴资金发放3年内,人才因个人原因辞聘或解聘,不在用人单位或所属地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工作的(以缴纳社会保险为准);

3、查实享受安家补贴的人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补贴或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

4、其他应停发或追回安家补贴的情形。

属上述第1种情形的,人才应主动退回已发放的安家补贴;属第2种情形的,人才应按剩余服务年限比例退还安家补贴,由申请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安家补贴

政策咨询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534—790807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0534—2239650;

市房产管理中心,0534—2265676;

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0534—2687294;

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综合科,0534—2188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