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在哪办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0:5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我国的伤残军人是可以依法享受伤残抚恤待遇的,当伤残军人到了国家规定的退役年龄的,是需要办理退役手续的,如果伤残军人想要回到自己的户籍地的,那么所享受的伤残抚恤待遇也会随着本人而发生转移的,需要伤残军人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在张掖办理该业务,在哪办理呢?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小编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下。

张掖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在哪办理

一、张掖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在哪办理

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21号张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楼拥军优抚科

二、张掖伤残抚恤关系转移设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四章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十九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延长到30个工作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上报本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向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迁出地民政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复印备查。

第二十一条 伤残人员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迁移的有关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三、张掖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受理条件

退出现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伤残人员跨省和省内迁移

在张掖地区申请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业务的设定依据的是,《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优待条例规定,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章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该业务的办理地点在,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21号张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楼拥军优抚科。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