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的犯罪构成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1:49:0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情介绍

复杂的犯罪构成

2002年2月12日(正月初一)下午7时许,被告人罗X(男,26岁,广西柳城县人)与广西同乡莫A、莫B、朱C等人在恩平市圣堂镇S果场莫B的厨房饮酒。当晚9时许,四人共饮白酒约3公斤后,被告人罗X停止饮酒到果场办公楼首层客厅打麻将,被害人莫B等人也站在附近看打麻将。被告人罗X在摸麻将牌的过程中讲粗话,被害人莫B叫被告人“过年不要讲粗话”,后二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害人莫B推了一下被告人罗X,罗X即用右手打了一拳莫B的左面部,接着又用左手推了莫B右肩一掌,致使莫B后退过程中后脑部碰撞门边,在场人员莫A迅速将莫B抱住,罗X也被在场人员陈风军抱住。莫B被罗A抱住后仍然喊打罗X并从罗A手中挣脱出来,行前两步后突然向前倒地,倒地后约两三分钟即死亡。经法医鉴定认为,被害人莫B后枕部头皮下血肿属钝器伤,系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所致,血肿位置为受力部位。莫B的死因是生前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及撞后倒地导致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所致,其口唇、下颌部及额下损伤系伤后倒地形成。案发后被告人罗X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人民币7000元给被害人家属。

案情分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罗X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X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刑法第234条第二款的规定表明,依据该款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犯前款罪”,即故意伤害行为首先必须直接使被害人的损伤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前款罪”,即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的拳击掌推行为并未直接使被害人的损伤达到轻伤以上,不符合刑法第234条第二款规定的“犯前款罪”的要求,不能定故意伤害罪。本案被告人罗X与被害人系同乡,平时关系很好,又是在过年一起饮酒、打麻将的过程中发生争吵推打,被告人对被害人拳击掌推时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即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且客观上被告人的拳击掌推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不能确认被告人的拳击掌推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包括被害人大量饮酒、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拳击掌推行为、被害人被被告人推打后碰撞门边、被告人自己倒地时与地面的碰撞等都可能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或者以上几个因素相结合共同导致被害人死亡也有可能,比如被告人大量饮酒后脑血管扩张,其自己倒地时是极有可能死亡的。法医鉴定书也认定被害人的死因是生前后枕部与钝性物体碰撞及撞后倒地所导致的脑挫伤及珠网膜下腔出血,即不能排除大量饮酒、倒地碰撞等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关的因素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也不能认定被告人的推打行为及所导致的碰撞门边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无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没有客观依据,其行为应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罗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一种主观罪过复杂的犯罪构成形式,包括两个主观罪过形式,即包含伤害他人的故意和造成他人死亡的过失两种罪过形式。被告人在对被害人拳击掌推时,其主观上完全意识到这种行为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但其仍然故意实施了拳击掌推的伤害行为,不论其当时主观上是直接追求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还是放任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被告人都故意实施了伤害被害人身体的危害行为。从法医鉴定来看,被告人推打被害人碰撞门边直接导致了被害人后枕部头皮下血肿的形成,被害人的死因是后枕部与门边碰撞及撞后倒地导致的脑挫伤、珠网膜下腔出血。被告人的推打行为不仅直接导致被害人与门边碰撞形成后枕部头皮下血肿,而且进一步导致被害人倒地形成脑挫伤、珠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其推打行为明显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被告人在当时的情形下主观上显然是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只能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罗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一种主观罪过复杂的犯罪构成形式,包括两个主观罪过形式,即包含伤害他人的故意和造成他人死亡的过失两种罪过形式。被告人在对被害人拳击掌推时,其主观上完全意识到这种行为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但其仍然故意实施了拳击掌推的伤害行为,不论其当时主观上是直接追求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还是放任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被告人都故意实施了伤害被害人身体的危害行为。从法医鉴定来看,被告人推打被害人碰撞门边直接导致了被害人后枕部头皮下血肿的形成,被害人的死因是后枕部与门边碰撞及撞后倒地导致的脑挫伤、珠网膜下腔出血。被告人的推打行为不仅直接导致被害人与门边碰撞形成后枕部头皮下血肿,而且进一步导致被害人倒地形成脑挫伤、珠网膜下腔出血死亡,其推打行为明显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被告人在当时的情形下主观上显然是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只能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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