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遗属补助政策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6:2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职工遗属补助政策

职工遗属补助政策

补偿项目

1、丧葬费:1995年10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2008年9月1日起,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1995年之前的按照原陕劳险发[1986]138号规定执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补贴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法律分析:中央财政按人均1万元的定额标准对地方给予补助。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做好经费保障。2、中央财政安排的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应坚持科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法律依据:《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负担原则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区、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按人均1万元的定额标准对地方给予补助。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做好经费保障。二、资金分配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以年度征兵命令为准)和人均定额标准,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数该省(区、市)当年征兵任务数+该省(区、市)上年征兵任务数)×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家庭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三、资金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应坚持科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四、部门职责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每年负责向退役军人部提供各省(区、市)当年和上年征兵任务数。退役军人部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和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负责提出经费分配方案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建议,函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经费分配方案建议后,按规定审定并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退役军人部、财政部根据各自职责,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