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伤残待遇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4:2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职工,在工作期间,因遇突发的事故,遭受到伤害的,经鉴定以后被认定为伤残职工的,而且也已经核定伤残等级的,该伤残职工是可以依法领取伤残待遇的,在金昌办理伤残待遇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下面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小编带大家了解下。

金昌伤残待遇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金昌伤残待遇申领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节选)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 领取的伤残津贴;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 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节选)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 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 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节选)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 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 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节选)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 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 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节选)

第六十八条: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 职工本人工资或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二、金昌伤残待遇申领受理条件

已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参保职工。

三、金昌伤残待遇申领办理地点

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0号金昌市人社局612、614室(基金结算二科)

在金昌申请领取伤残待遇的人员,必须是已经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参保职工,伤残待遇是由业务部门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来核定的,该业务的办理地点在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70号金昌市人社局,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