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53:5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草制度

企业规章是针对企业内部对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管理活动所制定的各种规章、章程、程序。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文化、管理方式、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审查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之一。在审查企业规章制度时,首先要保证其合法性,即对企业规定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审查还应注意其实用性、规范性、协调性。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是企业针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如资本经营、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进行的决策。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是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其作用为:

(1)确保决策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是依法做出的,不会出现违法的情况,从而避免决策的法律风险

(2)保障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3)保证决策在法律上不但可行,而且是最佳方案,在法律上最有利于决策目标的实现

(4)从法律上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应当获得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上当受骗,避免显失公平,避免发生纠纷。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主要有4种方式:

--参加决策会议。参加决策会议是企业法律顾问根据行业有关规章或者企业领导人的要求,作为正式成员或列席人员,参加企业的各种决策会议的活动。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企业决策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决策问题提出系统全面的法律意见,并做到有法律依据,有分析论证;随时为领导或会议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解答和说明;参加对决策问题的分析讨论。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决策会议之前,要搞清楚会议主题及有关的情况,做好准备,特别是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内容,会上认真听取和分析别人的意见,提出法律方面的意见方案。

--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在企业领导作出某些决策时,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口头和书面的意见或方案。主要做到:

第一、对企业领导提出的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分析论证并及时给予明确的答复;

第二、对企业领导虽然没有提出但关系决策是否合法可行的重大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通过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文件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文章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企业法律顾问在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的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决策的背景、目标、内容,提出正确的法律意见并将其体现在文件之中,保证决策的正确合法,防止决策或其文件表述出现漏洞和错误。

--企业法律顾问主动提出意见和方案。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参加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特别是在处理企业的各种经济纠纷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经过一定的调查研究,主动向企业领导提出建议和方案,形成书面的意见,影响企业重大的经营决策。

三、起草和审查合同

起草和审查企业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合同是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工作之一。企业法律顾问应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清楚将要签订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国家的相应政策和规定。

合同条款要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拟订,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违约责任:订立合同的日期、地点及其它内容。

审查合同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起草的合同进行审查把关。企业法律顾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二是审查合同项目的真实性;三是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四是审查合同有关标的的数量、价格、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五是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标准;六是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是否完备。

四、合同管理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企业合同业务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授权委托书的管理。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是由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业务人员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证书。合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及合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方可取得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且加盖企业公章。合同业务人员的授权范围应由企业法律顾问提出审核意见报企业领导人确定,还应与业务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相一致。

--对合同文本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规则,对合同章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与合同相应的合同管理台账及统计报表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企法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对起草和审查的合同要逐个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文书、电报和图表及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应同时归档。

--对合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及时制止;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不断修改、完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

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顾问应及时提出解决的办法,直接或协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处理,并对纠纷解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加以纠正和制止。

五、办理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法律事务

商标注册申请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法律顾问通常通过两种方式来开展此项业务:一是亲自代理企业进行商标注册申请;二是根据情况聘请社会专门代理机构办理。对于企业内部的专利申请、专利的转让与使用许可,企业法律顾问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办理有关事务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法律顾问工作实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律顾问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请单位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和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逐步纳入法制的轨道。

第二章聘任协议的签订

第四条聘请法律顾问的一方(简称聘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或城乡个体经营户以及公民个人。律师事务所接聘请的重点对象是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

第五条应聘法律顾问的一方是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方向律师事务提交聘书。

说明聘请法律顾问的原因、名额、期限、工作方式及要求等,并负责提供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律师事务所对聘请方提出的申请,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对聘方资信等情况,经过调查工作,认为符合接受聘请条件的,即决定应聘。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聘方就聘请法律顾问的各项事宜经过协商一致,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书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聘请方与应聘方的意愿表示。

二、应聘律师人数,姓名及聘方指派配合律师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

三、法律顾问的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

四、法律顾问的服务形式和工作方式。

五、聘请方为保证法律顾问执行职务须提供的工作条件。

六、酬金数额及支付办法。

七、合同的签订、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合同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根据聘方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和临时两种形式,其工作方式依双方约定。

第十二条顾问律师一律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对聘方的指名聘请,应尽量予以满足。律师非经律师事务所指派,个人不得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根据聘方单位大小和法律事务的多少,一般由律师事务所安排一至三名律师。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安排顾问律师应考虑每个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应以老带新,以强带弱,专、兼职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常年法律顾问的酬金,按月计算,根据聘请方的情况每月酬金一般为元,每半年通过银行划拨一次。

临时或专项法律顾问的酬金略高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生效时即交清全部酬金。

第三章工作范围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如下:

一、解答法律咨询,就聘方涉及到法律方面的事务,特别是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

二、应聘方的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

四、代理聘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聘方经济项目的谈判,为主谈人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谈判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协助制度谈判方案等,并在合同或协议签字前,严把法律关。

六、代为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

七、为聘方的活动提供有关的法律信息。

八、协助聘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培养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顾问机构。

九、为聘方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事务所根据聘方的具体要求和本所的实际情况,决定承担上述一项、数项或全部,并明确规定于合同中。

第四章工作的程序的原则

第十七条顾问律师应聘后,在工作中遵循下列程序:

一、首先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掌握聘方的情况,包括其性质、隶属关系、职工人数、职能部门等基本情况和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财产财物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等。

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聘方需帮助解决的问题,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予以妥善处理。

三、顾问律师应与聘方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指定的人员密切联系,共同研究处理日常法律顾问工作,定期向聘方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要坚持办理经济法律事务主为、指导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十九条顾问律师在工作中若发现聘方违法经营,要坚决指出,切不可姑息迁就。

第二十条顾问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政法人员守则,不吃请、不受贿、不徇私枉法,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制。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制度。每个顾问单位要建立一份档案,顾问律师把聘方的基本情况,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及提供法律帮助的内容、方法和结果详细记载,及时入档。

第二十二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聘方日常法律事务由顾问律师负责处理;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问题,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向所领导汇报,必要时经全所集体讨论决定;对于聘方的特殊要求,所领导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担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回访、检查、总结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定期进行检查和总结,以便加强顾问律师的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工作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法律顾问工作达到以下要求即符合标准。

一、顾问律师了解聘方的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

二、对聘方交办的各种法律事务均做了妥善处理。

三、帮助聘方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

四、帮助聘方建立了法律顾问机构或培养了法律人才;

五、与聘方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七章聘请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五条顾问律师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派。

第二十六条法律顾问协议如期履行完毕即告终止。聘方继续聘请时,另行签订聘请协议书;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协议,经对方同意,协议即告解除。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