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休清零?法规:需付3倍工资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53:4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假且劳动者同意,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假不休清零?法规:需付3倍工资

  梁某年底领到工资条,本来是开开心心是事情,可仔细看工资条却越看越别扭,该给的工资一分钱都没少,上月满勤,出勤天数却少了5天,但是工资总额却没错,这到底是工作失误还是故意为之?

  隔天听到同事讨论恍然大悟,这哪里是工作失误,是彻彻底底的套路啊,未休的年假,竟然因为看似不起眼的一个小问题就不翼而飞了,假没了,也没有补偿,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梁某最终能要回应得的补偿吗?

  兢兢业业,升职加薪

  梁某大学毕业后,通过校园招聘进入了当地一家私营企业,担任工程师助理一职,因工作态度一丝不苟、专业知识储备充足先后给公司解决了许多难题,工作仅两年就升为了副总工程师,深受公司领导的赏识和同事的赞赏。

  梁某所在的公司虽然是个私企,但在当地也是小有名气,企业老板为了吸引有才华的年轻人,给出了许多让人羡慕的福利待遇,相对应的,公司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员工人数也在持续不断增加,因此谁能进到这家企业,也就成了当地人们羡慕的对象。

  领工资条,发现问题

  临近年关,大家一年忙碌的工作都基本结束,身为副总工程师的梁某,与同事刚忙完了最后一个重点项目,就接到了财务部门的领取工资条的通知,这可谓是“喜上加喜”,所有同事都兴高采烈在工资条上签了字。

  梁某刚拿起笔,仔细一看发现了问题,自己明明一天都没休息,为什么出勤天数却少了5天,刚想询问一下财务专员,这时正好后面来了几个同事签字,打断了他的问话。梁某只好拿着工资条满脸疑惑走了出去。

  旁边同事看他闷闷不乐,跟他开玩笑的说是不是钱太多了发愁怎么花,梁某笑了笑,说自己的出勤天数少了5天,旁边同事无所谓的说:工资对了就行了,天数无所谓,也有可能是人事部门搞错了”。梁某仔细算了算工资,确实是按照正常出勤天数计算的,该有的加班费、各种补贴都没少,于是就在工资条上签了字,领到了工资。

  恍然大悟,竟是套路

  梁某刚到公司,就听见有的同事在讨论出勤天数的问题,自己心里有点小安慰,看来不是只有自己的出勤写错了,人事部门也太粗心大意了。

  可仔细一听觉得不对劲了,同事们反复提到了“年休假”这个词,可自己也没有享受过年休假待遇。梁某毕竟不是学法律专业的,对这些名词的了解仅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入的了解过。

  于是梁某上网搜了一下,顿时恍然大悟,这哪里是人事部门把出勤天数不小心写错了,这明明就是故意为之,自己并没有享受年休假,而工资条上却将年休假强行体现了上去,这样既可以不用支付未享受年休假的薪资待遇,又能体现出已经享受了年休假的证据,自己的带薪年休假不知不觉被清了零。

  这种做法可谓是一箭双雕,公司的做法甚是精明。

  梁某每天工作兢兢业业,经常加班到深夜,除了正常放假之外,很少请假休息,没想到自己的辛勤付出,换来的却是公司卑鄙的套路。

  梁某气愤的找到人事部门讨要说法,一开始人事专员支支吾吾,后来干脆一问三不知,梁某又去财务部门,谁知财务以仅负责发放工资,不负责考勤为由回绝了他。

  眼见各部门来回踢皮球,梁某无奈之下来到主管项目副总裁办公室,反映了自己的情况。副总裁认真听取了梁某的反馈,又找到了其他几位员工核实了情况,确认了事实无误后,将此事反馈给了董事长。

  侵害利益,引发关注

  不仅是梁某,公司其他许多员工都遇到了这种情况,有的离职员工因为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没有得到补偿而将此事投诉到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有的还向当地新闻部门反映了情况。

  一石激起千层浪,自媒体时代,这件事情很快传遍了整个县城,市里也来电询问情况,要求立刻查明真相,解决问题。公司紧急召开了会议,经过调查核实,真相大白。

  原来是公司的人事经理搞的鬼,这位人事经理刚刚就职,在核算年度出勤天数时候发现,包含梁某在内的许多员工都没有休带薪年假,经过计算,这部分补偿数额很大,人事经理为了体现出自己的“价值”,联系了财务经理,二人一拍即合,将整个公司未休带薪年假的员工,在出勤天数上偷偷做了手脚。

  二人以为只要是员工的工资总额没问题,没人会在乎出勤天数,既可以不用给未休带薪年假的员工,支付补偿款,又保留了这部分员工已经休带薪年假的证据,不知不觉给大家的带薪年假清了零。

  最终,人事与财务经理二人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辞退,公司内部发文致歉,梁某获得了5天300%工资的补偿,其他未享受带薪年假的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得到了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

  梁某未休过的年假,公司本应补偿相应的金额,却被人事和财务私自清零,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梁某明明没有休年假,却被人事经理强行清零,这种做法合理吗?

  带薪年假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劳动者停留在纸面的权益,很多企业的员工从来就没有享受过带薪年假,甚至很多公司HR或劳动者根本就不知道带薪年休假的存在,如果劳动者不能享受带薪年假,会有什么样的补偿呢?

  先看一下法律规定,根据我国《企业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经员工同意不安排休带薪年假,或者安排休假天数少于规定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未休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但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也就是说,梁某未休带薪年假,就像法定节假日加班一样,除非是因为自身原因放弃了享受带薪年假,除此之外梁某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三倍工资,所以梁某应该拿到未休年假的补偿。

  二、人事与财务经理为了节省补偿款,擅自将梁某及其他员工未休的年假清零,这是否合法?该如何维权?

  对于梁某公司的上述行为,这显然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带薪年假是每个劳动者应得福利,现实中很多企业将这项法律规定置若罔闻,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放任态度,员工不投诉,企业不改正,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在无形中破坏了良好的就业环境。

  如果梁某及其他员工遇到这种情况,一般有以下两种方法可以维权。如果他们的带薪年休假请求被公司拒绝,可以与公司协商,要求其合理地安排带薪年假,或者依法支付不休带薪年假的劳动报酬,公司不批准的,应该按照300%支付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

  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等途径来处理。

  三、梁某的公司有带薪年假,公司却想法设法想逃避,那么,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公司应该有带薪年假制度?

  有人认为,只有像梁某所在的这种大企业才会有带薪年假,像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这些,不会强制有带薪年假,真的是这样吗?

  先看一下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论是像梁某一样在大型企业工作,还是在社会团体工作,即使是很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也有享受带薪年假的权利。

  梁某的经历也给大家指明了方向,大家可以结合自身的条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四、是不是梁某一经入职就能享受带薪年假?带薪年假的休息时间是用人单位说了算吗?梁某5天工资300%的补偿,是否合理?

  有人觉得,既然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法定的权益,那么梁某一入职就休年假,不用劳动还能拿工资,何乐而不为呢,真的可以这样做吗?当然是不可以的。

  《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才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

  梁某在企业工作不到两年,之前没有休过年假,从工作满一年开始才有年假,所以不知道工资条存在的问题。

  有的用人单位自己制定年休假制度,这样合法吗?当然也要分情况。《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中,休假天数少于上述规定的,则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少休息天数应当按照日300%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中,休假天数多于上述规定的,且休假期间正常计算薪资,则是合法行为,梁某最终获得了5天工资300%的补偿,是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的标准做法。

  五、带薪年休假时间怎么安排,是用人单位说了算还是自己说了算?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也就是说,带薪年休假休息时间,一般是由用人单位统一安排,但是要尊重劳动者的意见,不能强迫处理,更不能像梁某公司一样直接抹零!在时间上也给予了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可以集中安排休息,也可以分段安排休息,最大程度上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劳动者的正常生活。

  良好的就业环境,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努力,用人单位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要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公司利益,相互尊重、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