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包括哪些人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6:1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包括哪些人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包括哪些人

一、遗属补助是什么

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曾经规定的丧葬费待遇和遗属救济金的发放是否还可以延续,很多老年人对此问题有点耿耿于怀。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包括哪些人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国营企业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就业补贴能领几次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只能领一次。

可以领两年,找到工作就自动停了。申报时应先申报第一年的就业补贴,办结后待再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可按规定申报第二年补贴,前两次均办结后待第三次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后才可申报第三年补贴。若当次申请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未满12个月的则不予受理 。

一、此项补贴不得与什么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1、失业保险一次性“扩岗补助”;

2、园商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和非国有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3、高校毕业生岗位开发补贴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注意事项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实行劳务派遣的实际用工企业和自主用工的,可申报一次吸纳就业补贴,对人事代理单位用工的不得申报。对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企业申报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用工企业必须是中小微企业。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实行劳务派遣的实际用工企业申报时,还需按提示上传《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委托书》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报承诺书》。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资金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实际用工企业补贴政策、申报所得金额等内容,并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拨付用工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资金明细表》提交受理申报机构存档。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实行劳务派遣的实际用工企业申报补贴时,若存在多家符合条件的实际用工企业的,应仔细选择该用工企业下对应符合条件的员工信息,提交对应证明材料。

企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虚报、假报和冒领的企业,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该企业3年内不得享受就业部门的其他相关补贴政策。

法律依据: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大学生就业补助领取方法有哪些

1、高校毕业生应持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高校毕业生领取失业补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失业补助金,负责发放失业补助金和调查统计、咨询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