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烈士评定申请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2:00:35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不管是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牺牲的公民,还是在进行抢险救灾时牺牲的公民,在牺牲以后,想要被评定为烈士的,必须由该牺牲公民的亲属,向相关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在临夏办理烈士评定申请业务需要符合哪些受理条件呢?下面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小编带大家来详细地了解一下。

临夏烈士评定申请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临夏烈士评定申请受理条件有哪些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二、临夏烈士评定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 

第八条“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第九条“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在临夏办理烈士评定申请时,牺牲的公民必须具备符合上述第一项所述的受理条件。只要牺牲的公民,具备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评定为烈士,牺牲公民的亲属在办理该业务时,必须参考上面所说的详细条件内容。如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到法务吧法律咨询在线进行详细地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