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年青原副总5500万公款炒股入狱4年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57:1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江西万年庆水泥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马鑫因挪用公款5579.5万元炒股被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江西万年青原副总5500万公款炒股入狱4年

马鑫,46岁,自2000年至事发前担任江西万年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庆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同时担任深圳市盛鑫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宝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在此期间,他利用自己的多个仓位,以公司股票账户为质押,在证券营业部筹集资金进行个人股票交易,赚取巨额利润。

2005年7月24日,马鑫贪婪的双手被戴上了一副抛光的手铐。同年8月29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挪用公款的马鑫。2006年8月18日,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马鑫提起公诉。在法律面前,马鑫供认了他的犯罪事实,并归还了赃款。同时,他还举报了江西水泥厂其他涉嫌腐败的工人。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认为,马鑫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鉴于马鑫自愿认罪、积极返还赃物和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

根据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假想竞合,选择一个重罪来处理

案例:某市某国有医院因资金紧张,决定向市房管局申请500万元政策性房改贷款。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市房管局局长刘私下要求医院院长王将500万的贷款中的80万借给他个人经营一年,并要求他保密,不要让医院其他领导知道。王承诺一年后,刘返还80万元,但没有支付利息。

意见分歧: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刘、王是否构成犯罪、分别构成何种犯罪,存在几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的行为和王的行为都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因是: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王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数额巨大,三个月以上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如果刘与王合谋,指使王取得挪用的资金并加以使用,则应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因是:刘利用职务之便向王借钱,数额巨大。他的利益已经远远超过受贿罪的立案标准,构成受贿罪;王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刘,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与挪用公款罪的想象竞合,应以重罪论处,而王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评论: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刘的行为和王的行为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作为一家国有单位的负责人,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决定以该单位的名义,将80万元公款借给刘使用一年。其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第一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公款”的规定,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情形,其行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