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保管公款构成挪用公款罪吗,挪用公款的主体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是被告人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权侵犯国有财产的犯罪。以合法借贷方式挪用公款是挪用公款的常见手段,是犯罪人在犯罪后经常用来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因此,正确区分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的界限,对于准确认定和依法惩治挪用公款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借用公款,是指单位负责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员批准、决定借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借贷其实就是借贷,是一种金融信用行为。根据我国金融法规,非金融机构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开展信贷活动,因此借用公款属于违反金融法规,属于行政违法。从实践来看,借贷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形式的合法性。借款一般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办理一定的手续,比如领导的决定,合同的订立,财务会计等。二、主体的法律人格。行为人一般是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这些人在内部有决策权和控制公共财产的权利,在外部有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第三,公共利益的动机。一般是为了给单位盈利的目的。因此,要确定一个行为是借用公款还是挪用公款,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是否履行法定程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单位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以及《合同法》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二,贷款人是否履行了正常的财务手续。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很容易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但在确定相关财务手续是否已经履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单位财务账目是否真实反映了借款关系,不能作为判断是借款关系还是挪用公款的唯一依据。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非金融单位不能从事转贷业务,所以有些单位在转贷公款后往往会对金融账户进行相应的处理。单位借用公款的,即使与借款人的经济交易在财务账户中虚假列示,只要能证明单位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也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2)即使单位财务账目反映了与公款使用者的应收应付关系,也不能否认挪用公款的可能性。按照惯例,行为人为了保持账面余额,应对相关检查,往往在挪用公款后,将应收账款挂账。在单位财务账目能够反映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关系的情况下,一方面要考察单位和公款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经济关系,另一方面要考察单位是否知道这种经济关系,从而确定是借款关系还是挪用公款。
(2)贷款人资格是否合法。只有单位作为公款的合法所有者,才能将公款借出。因此,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借用或挪用公款时,首先要确定是以单位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借出。在确定是以单位名义放贷还是以个人名义放贷时,不仅要看形式,更要看本质上是不是以单位名义放贷:首先,看是否是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结果。如果是集体研究决定出借公款的,即使形式上不使用单位名称,也应视为单位名称; 第二,如果贷款当时不是集体研究,然后是老鼠
(3)看借入公款的受益者是单位还是个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特征是将公款归个人使用,行为人的根本目的是满足自己的利益。在借贷关系中,单位借贷公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单位的利益。因此,通过调查出借公款的受益者是单位还是个人,也有助于区分合法借用关系和挪用关系,尤其是单位领导出借公款的情况。如果“出借公款”的受益人是个人,即使行为人声称是出借公款,也不能排除挪用公款的可能性。反之,如果出借公款的受益人是单位,则应视为借贷关系。这里的“利益”一词不仅限于物质利益,其他非物质利益如维持业务关系也应该属于这里的“利益”一词。如果单位一方面从出借公款中获得利益,另一方面行为人获得某种私利,仍然不能认为行为人挪用公款谋取私利。行为人的自利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应罪名定罪处罚,不能以挪用公款罪处罚。
另外,在确定一个行为是贷款关系还是挪用公款时,既要从总体上把握,又要详细分析挪用公款的三种不同用途。 (1)对于非法挪用公款,非法借贷关系与合法借贷关系没有区别,由行为的违法性决定;由于其使用的合法性,逾期挪用公款有与合法借款行为划清界限的余地。只要行为人在审批后办理了相应的贷款手续,就应视为贷款关系;对于营利性挪用公款,只要是以单位名义出借,单位从中获得一定利益,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非金融机构不能直接从事借贷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不能否认其借贷关系的存在,不应以挪用公款论处。有人认为本案即使办理贷款审批手续,挪用公款罪仍可构成的观点不能成立,实际上混淆了一般违反金融法规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区分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挪用公款还是借款。只要单位负责人不知道,排除借款的可能性就够了,但很难界定单位负责人是挪用公款还是借款。目前实践中有这样一种观点,只要单位负责人在正常业务范围外借用公款,即使是以个人名义为单位谋取利益,如果使用人是个人,仍应视为挪用公款。作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原因如下:
挪用公款罪客观行为的一个突出特征在于挪用的无权性,即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挪用。单位公款的所有人是单位,但单位是虚拟的法律主体,没有表达意思的能力。从法律角度看,单位的意义是通过单位负责人的行为来表达的。当然,并不意味着单位负责人的行为就是单位的行为,否则无异于把单位等同于负责人,但只要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谋取利益,单位负责人的行为就应该认定为单位的行为。事实上,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只要单位负责人以单位的名义从事某种行为,其行为就应视为单位的行为。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不宜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单位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否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前述单位负责人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观点的根本错误在于混淆了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挪用公款与借贷行为的界限。更不希望以行为人的业务范围来界定行为人是否未经授权。这样的理解显然违背了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浏览本页全文(共2页)
前一页
12下一页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警惕假律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