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数额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0:2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挪用公款案件

非法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数额

案例介绍: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薛祖庆因挪用公款被起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处薛祖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薛祖庆,69岁,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副教授,2002年从清华大学退休。事发前,薛祖庆担任北京清华阳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直到2003年3月才被免去总经理职务。

1994年,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与北京玻璃仪器厂共同出资成立了全民所有制的北京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法定代表人薛祖庆。1996年,清华大学太阳能电子厂转型为清华阳光。

原告称,1999年10月,清华阳光以110万元的价格将其股份转让给德州黄明太阳能技术研究所。1999年10月22日,后者以货款的名义电汇提款存款10万元至清华阳光账户,1999年12月28日以薛祖庆的名义存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支行100万元。

2000年6月15日,薛祖庆前往山东省德州市办理人民币100万元的转账手续,并以个人名义将款项汇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海淀支行清华校区分理处活期储蓄账户。但这100万元并未记入清华阳光的账户,存折由薛祖庆保管。2002年8月4日,薛祖庆擅自将100万元的股份提现款转到妻子的储蓄账户,然后用于垫付妹妹薛祖英的购房款。

2003年8月至9月,薛祖庆将2002年3月至5月存入银行的5张存款单共计110万元交给清华阳光前董事长沈先生保管,并说明该笔款项为山东的提现款,追回后从未使用过。

2005年6月,薛祖庆在检察机关调查过程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五张定期储蓄存单被冻结扣押。

法院认为,薛祖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薛祖庆在司法调查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首,再加上案发前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返还,法院减轻了对他的处罚,宣布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