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况
根据1997年《刑法》第384条,“为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理论上,一般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单位使用,虽然都构成一定的侵犯公款使用权,但其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私用公款的危害程度明显大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的危害程度,而刑法应制裁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不是普通的违法或违纪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在我看来,“为个人使用”不应被界定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原因如下:
第一,犯罪构成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在考察决定挪用公款社会危害程度的因素时,主要应以挪用数额等与挪用相关的因素为基础。至于挪用公款应由个人还是单位使用,只反映公款的去向,与挪用本身没有直接关系。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不要求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要求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就成立犯罪。我认为,刑法是这样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的,实际上是以挪用公款后公款的去向作为判断挪用公款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事实上,即使挪用公款后进行违法活动,挪用公款的社会危害性仍然主要由挪用数额决定。不能认为一旦公款被用于非法活动,在评价挪用公款是否构成犯罪时可以忽略挪用数额。至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是挪用以外的问题。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法的负面评价;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法以外其他法律的负面评价。两种情况下,行为人都应承担与挪用公款罪无关的负面评价。
其次,断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社会危害性一定大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太多实证支持。之所以提出这个论断,可能是基于单位使用的公款偿还能力相对高于个人的考虑。但是,在考察挪用公款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该过多关注公款能否偿还。如前所述,在调查挪用公款的社会危害性时,主要关注的应该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了多少公款。再者,即使可以成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危害性大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的危害性的论断,也不能由此推断后者的危害性一定达不到犯罪的刑事责任水平。也许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社会危害性小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社会危害性更容易被接受。
第三,理论上一般认为,非法占有财物的去向不会影响贪污罪的成立,即使行为人在非法占有财物后将其赠与并上缴社会。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在许多方面都可以与贪污罪相提并论的犯罪。从构成要件上犯罪与犯罪的协调性来看,贪污罪不划分为单位占有或者个人占有的情形,挪用公款罪不应当划分为个人使用或者单位使用。应该指出的是,从主观上讲,misapp的罪行
第四,虽然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挪用公款罪,但从完善立法的角度来看,规定单位犯罪的必要性是不可否认的。但如果挪用公款罪仍然保留“个人使用”要件,那么就不可能规定单位挪用公款罪,因为单位挪用公款的场合显然不存在“个人使用”要件。
第五,规定“自用”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给犯罪既遂的认定带来混乱。从理论上讲,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区分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标准,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犯罪直接对象造成的损害。挪用公款罪既然是结果犯,就应当以侵犯公款所有权的直接结果,即单位暂时丧失对公款的控制权为标志。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过公款,与既遂与否无关。因此,对于挪用公款而不使用的行为,理论界一致认为仍应视为挪用公款罪的既遂。但是,根据犯罪既遂与否取决于犯罪的全部要件是否完备的理论,既然刑法规定了“个人使用”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那么,在不使用的情况下,犯罪的客观要件尚未完备,那么从何谈起犯罪既遂呢?
第六,从对“自用”的理解和解释上的混乱来看,没有必要保留“自用”这一要素。在实践中,行为人是否挪用公款为单位使用存在激烈的争议。针对这种情况,最高司法机关给出了很多解释,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在对“自用”的理解上出现了更加混乱的局面。因此,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解释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公款;以个人名义为其他单位使用公款的;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决定使用公款为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但理论上还是有人认为,法律明文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将特定情况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显然是背离法律的。对于利用职务之便,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职权挪用公款给其他单位的人,如果确实需要定罪处罚的话,最好是修改现行刑法中的挪用公款罪,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重新规定挪用公款罪。否则,上述问题仅靠立法解释是无法解决的。我认为,之所以对挪用公款“自用”的理解和解释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在于现行立法将“自用”规定为必备要件,司法实践中大量挪用公款被单位使用。将这些情况作为犯罪处理,不利于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完整性,也不利于保障财产安全。严格来说,处理挪用公款罪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个人使用”的构成特征。王志祥
摘要:通过对挪用公款案件中借贷行为的法律分析,借贷行为与民事借贷行为的区别和联系,以及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定罪量刑提供思路和方法。
挪用公款是其中之一
浏览本页全文(共3页)
上一页
1 2 3下一页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网络"瘫痪门"频现 立法建立基础设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