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务侵占罪案例,贪贿案件具体事例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0:2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腐败案件

最新职务侵占罪案例,贪贿案件具体事例

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男,195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贵州水晶有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贵州有机化工总厂)职工,住该公司职工宿舍205号楼2单元502室。2000年4月8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他目前被关押在贵州省清镇公安局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煜明犯贪污罪一案,于2001年4月17日作出(2001)祝星楚儿字第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卢煜明拒绝接受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文件和询问上诉人后,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举行听证会。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7月,贵州有机化工总厂决定设立兰州办事处,并明确被告卢煜明为兰州办事处负责人。根据工厂的规定,兰州办事处负责西北地区的市场开发,销售收入要在一定时间内返还给总厂,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由总厂支付。为了收款,吕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了私人账户,并办理了活期存折,分别以支票和现金收款。1997年11月,卢煜明因越权签约被贵州有机化工总厂停职后,在兰州期间隐瞒供销原始凭证和有关账目,拒绝将实际销售收入交给总厂。后来,卢煜明指示妻子烧掉藏在妻子和妹妹家中的相关文件和账目,但没有成功,因为妻子和妹妹没有照办。经查,兰州办事处实际收到销售款474.11万余元,退厂款合计408.67万余元。被停职后,吕上交相关票据8万余元,经有机化工总厂审核,可用于冲抵支付费用2.2万余元,剩余款项63万余元被被告吕贪污。卢煜明被停职后,多次回兰州销户并办理活期存折,余款汇到桂阳,其中31.7万余元被卢煜明用于购车和个人开销。

事件发生后,追回赃款28.89万余元,查获被盗“红旗”车一辆,价值22.87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 .被告卢煜明供认曾在贵州有机化工总厂兰州办事处工作,工作期间负责接收贵州有机化工总厂的各种产品。数量、购车情况;2.关于设立兰州办事处的决定、报告及批复、办事处的暂行及补充规定、贵州有机化工总厂关于“广告费”的有关规定、兰州办事处在有机厂的报销文件、被告吕在有机厂的工资福利收款书,证明吕是贵州有机化工总厂派出的兰州办事处负责人,其工资、奖金由总厂收取,差旅费由总厂报销。按照规定,兰州办事处的销售收入要在一定时间内返厂。3.贵州有机化工总厂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证明贵州有机化工总厂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4.证人祖绍昌、潘、的证言,贵州有机化工总厂对被告执行“两个条例”的决定,经过多次谈话,证实被停职留薪;5.证人郑永兴、张、张强作证说,他们是与被告吕一起被派到兰州办事处工作的,由被告吕负责,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金由总厂收取,办公费由总厂报销。办事处销售贵州有机厂的产品,销售定价和货款由被告吕控制。其他人不清楚具体的销售和账户。6.证人陈明健、作证,被告人指使陈明健烧毁蓝办公室的有关文件和账目。陈明健通知了妹妹陈明华,但陈明华没有被烧死;7.证人陆玲和李亚玲作证说,被告卢煜明在兰州开了一个账户,后来撤销了账户:8。扣押清单等书证证实了李兰的销售收入和扣押被告卢煜明的涉案钱财;9.书证资金返还确认兰州办事处返还了对总厂的付款总额;10 .证明赃款去向的存取款凭证、购车资料等书证,以及追回赃物价值的车辆估价凭证;11.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确认被告人吕贪污数额巨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吕某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被分配负责销售工作时利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