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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范围指引及法律法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范围指引及法律法规定
一、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关联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
(2)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
(3)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142条
(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145条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14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刑法第147条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第148条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
(1)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213条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4条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215条
(4)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216条
(5)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
(6)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218条
(7)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注:刑法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
(1)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
(2)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
(3)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5)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235条
(6)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7)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刑法第237条第1款
(8)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第3款
(9)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
(10)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
(11)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第1款
(1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2条第2款
(14)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3条
(15)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16)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
(17)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245条
(18)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
(19)侮辱罪 刑法第246条
(20)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
(21)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47条
(22)暴力取证罪 刑法第247条
(23)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248条
(2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刑法第249条
(25)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刑法第250条
(2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251条
(27)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刑法第251条
(28)侵犯通信自由罪 刑法第252条
(29)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刑法第253条第1款
(30)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31)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253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2款)
(32)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254条
(3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刑法第255条
(34)破坏选举罪 刑法第256条
(3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第257条
(36)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
(37)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第1款
(38)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
(39)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
(40)拐骗儿童罪 刑法第262条
(41)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刑法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
(42)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包括:
(1)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
(2)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
(3)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
(4)抢夺罪 刑法第267条第1款
(5)聚众哄抢罪 刑法第268条
(6)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
(7)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
(8)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第1款
(9)挪用特定款物罪 刑法第273条
(10)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
(11)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
(12)破坏生产经营罪 刑法第276条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自诉案件受理的条件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注: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刑事诉讼法》已经进行第三次修正。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关自诉案件的范围规定于第二百一十条)、《刑诉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被害人告诉
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
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现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现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七十六条(现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现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的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的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指引
1.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一份,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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