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范本二)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09:53:5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范本二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范本二)

申请人:  某某律师,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申请事项:

申请人受犯罪嫌疑人 某某委托,现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诸葛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因诸葛不具备羁押必要性,恳请贵院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事实及理由

诸葛涉嫌非法拘禁一案,于2017年12月X日被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某市某某区看守所,并于2018年1月X日经贵院批准执行逮捕。结合诸葛涉嫌犯罪事实情况,申请人认为,诸葛不存在羁押必要性。因此,申请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六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恳请贵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予以慎重考虑。

一、案件本身事实及其变化因素

据诸葛在被羁押前向申请人陈述:受害人南宫分别向欧阳、诸葛借款8万元、2万元后拒不归还,还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2017年12月初,曾经向欧阳借款1万元尚未归还的司马将南宫在某市区某宾馆的信息告知欧阳,欧阳便电话通知诸葛一同前往该宾馆索取债务。见到南宫后,欧阳、诸葛、司马、南宫等一行六人便准备回江浦的斌荣公司商讨还款事宜。其间,诸葛在途中便下了车,下车前还交代欧阳不要为难司马、南宫。再次见到欧阳、司马、南宫等人时,他们还一起吃饭、唱歌,玩了有七八个小时。事毕,诸葛和司马二人就离开现场。自始至终,诸葛并没有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殴打、侮辱、威胁、骚扰南宫、司马的行为;而且,欧阳、诸葛等人也没有持械,更没有致受害人受伤。司马与诸葛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和其他恩怨,故诸葛与司马之间亦未发生矛盾或冲突。

2018年1月X日,诸葛决定自行投案,当日即被刑事拘留。目前,全案人员均已到案。

在诸葛被贵院决定逮捕之后,受害人南宫向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AA派出所提交了谅解书,对欧阳、诸葛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某市某某区司法局AA司法所亦对诸葛实施帮教、矫正的条件进行了调查,并询问了申请人。

二、案件现阶段的社会危险性

(一)诸葛的犯罪性质情节

第一、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第二、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第三、对于从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第四、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第五、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基准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基准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5%以下;基准刑在十年以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

根据上述情节,诸葛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结合诸葛主观恶性较小、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主动投案可能构成自首等情形可以认定,没有羁押的必要性,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二)案件的社会危险性

第一、涉嫌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侦查清楚,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已经收集固定,全案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也已经到案,已经不可能存在、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作证等影响侦查的情况。

第二、案件起因系索取合法债务而起,全案人员均没有使用器械,没有致人受伤,不存在对证人、控告人、其他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的可能性;

第三、受害人已主动谅解,不存在上访、投诉等不稳定因素;

第四、诸葛有固定职业和固定住所,已婚已育,家庭和睦,且申请人愿意作为保证人或为其缴纳保证金,保证督促其随传随到,不存在其自杀、逃跑的风险

第五、诸葛本身并不具有犯罪的动机、故意,其所参与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暴力型、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安全型的犯罪,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从申请人长期的共同生活经历来看,诸葛也已经不可能再参与实施相关的或者其他犯罪行为,不具有再犯罪的可能性。

综上,诸葛不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当然,申请人并不知悉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但申请人认为,在贵院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时候,应当重点关注并审查诸葛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

三、诸葛不具有应当逮捕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只有满足该条规定的几种逮捕条件的情况下,才应当予以逮捕。结合该法律规定,诸葛不具有上述规定的任一种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四、本案有使用其他替代性强制措施的可能性

(一)即便诸葛参与的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等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即符合(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条件,其本身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对诸葛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不利于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也不会致使产生危害社会的情况,同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将更有利于保障诸葛的合法权益和得到公平公正的案件处理结果。

(二)诸葛有良好的帮教条件。某市某某区司法局AA司法所在接受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的委托调查后,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表示在司法机关对诸葛变更强制措施时,同意保证监督其不离开住所并随传随到,并愿意作为其保证人或代其缴纳保证金。某市某某区司法局AA司法所结合诸葛的实际情况,可能愿意对其提供矫正和帮教(该书面反馈文件可能已经反馈至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AA派出所,烦请贵院予以核实)。

(三)诸葛有本地域户籍并在本地域有自主产权房屋,且有合格保证人。

其中,诸葛的户籍地在四层楼房房屋,为其自主产权。同时,申请人也有固定的居所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故申请人在此向贵院承诺:申请人愿意作为诸葛的保证人,在贵院及法院对诸葛变更强制措施时,申请人保证监督其遵守相关规定、不离开住所并随传随到,并愿意按照贵院要求代其缴纳保证金。

综上事实及理由,现申请人作为诸葛的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九十三条、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等有关规定,特此书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恳请贵院就诸葛是否具备羁押必要性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六百一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十七条、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立案审查,并建议贵院依法敦促侦查机关全面、客观侦查诸葛涉嫌犯罪的事实,及时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此  致

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1.户口簿,2.结婚证,3.子女出生证,4.产权证,5.申请人身份证,6.诸葛劳动合同或收入证明,7. 申请人产权证,8.申请人劳动合同或收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