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司法局:司法拘留的影响,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据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09:47:4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司法羁押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拘留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期不到15天。妨害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列出条文,包括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阻挠收集、调查诉讼证据,妨碍、干扰诉讼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者组织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等等。

在实际执行中,据不完全统计,司法羁押几乎无一例外地引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个法律的理解没有歧义,就是“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8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能力”,是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履行具体行为义务的能力。因此,司法拘留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是明确的。

二,司法羁押措施在执行中被滥用的根源

在实际执行中,司法拘留原本是作为制裁妨害民事诉讼的一种措施。为什么它被滥用为一种强制手段?笔者认为,部分高管存在以下误区:

(1)采取司法拘留作为强制措施。毫无疑问,民事执行的客体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而不是人。但在实践中,一些执行人员出于简单粗暴,将司法拘留与执行措施混为一谈。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采取查封、冻结、变卖等措施,就拒绝每一个案件,“拿钱赎人”拒不执行。

(2)司法羁押被视为检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手段。有些遗嘱执行人想省事又怕麻烦。他们不采取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申请人举证、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法院依职权调查等措施。他们认为羁押后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是不称职的,甚至作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中止案件的衡量标准。法务吧

(3)司法羁押是一种安慰权利人的手段。目前,在实际执行工作中,部分被执行人存在这样一种指导思想:片面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将被执行人视为打击对象,从而未能尊重或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人格尊严权等。特别是对于那些确实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拘留被执行人只是为了安慰权利人。实践中,少数被执行人多次变换方式扣押被执行人,迫使被执行人向亲友借钱,造成“一贫如洗、一窝端”的现象。

第三,在民事执行中,对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思考。

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都规定了地球人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的生存权包括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不可侵犯。法律维护的基本秩序是关于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秩序。这是我们司法机关应该追求的终极价值。那么这两种权利在民事执行中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权衡呢?哪项权利应该首先得到保护?这就需要我们衡量收益。在我看来,人身权是一切权利存在的基础,任何行为都是由行为人自己的人身支配的。任何权利的客体都包含权利人的人身,脱离了人身权利谈任何其他权利都是奢谈。所以两利之权最重要,两害之权最不重要。民事诉讼中的两个平等主体——权利人和被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时,其法律人格权利仍然是平等的。所以,当权利人的财产权与被执行人的人身权发生冲突时,当然应该优先保护后者,而不应该肆意践踏。被执行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羁押复议;对于违反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错误拘留,当事人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主张赔偿。

四、关于规范司法羁押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规范每一项法律措施,首先,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应该对法律的精神价值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司法羁押不是解决“执行难”的药方,而是民事执行立法的完善。如果执行程序完善,可操作性强,执行措施更加科学合理,只要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完成规定的行为,司法目的就达到了。

贵阳司法局:司法拘留的影响,司法拘留的法律依据

在相关法律尚未出台之前,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司法羁押进行规范:

(一)依法严格掌握司法羁押的条件和实施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执行程序中,严格把握司法羁押的法定条件,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合议庭合议。合议庭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报院长(或分管院长)批准(对于地位特殊或影响较大的,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做更详细的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而不是“先”,一般民事案件中,必须像重大刑事案件一样,立即执行逮捕。一旦决定采取司法羁押措施,应根据庭长签发的司法羁押决定,由司法警察制定方案并执行。被拘留的人应当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羁押。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将被羁押人羁押在办公室或者其他任何场所,不得非法拘禁或者变相拘禁被羁押人。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出于同样的原因,拘留不能重复。对于已经超过妨害限度,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树立司法权威。拘留不应该作为敷衍了事,尤其是在执行中,不宜“拿钱后放人”。法务吧

(二)依法赋予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对被司法拘留的人,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本人以及其家属,阐明拘留的原因和理由,明确告知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如果却有理由和事实认为属于错误拘留的,还可以提起国家赔偿。对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服役结果通知下级法院和当事人。

综上所述,司法拘留虽然只是一项民事强制制裁措施,但是在其实际运用过程中,同样蕴涵着一个法律价值追求的问题,司法工作者正是需要具备把握法律价值的能力,才能为民执好法,也才能不至于把良法变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