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内容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3 09:48:1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刑法刑罚种类法律知识,管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内容.管制的适用范围的内容包括了罪行性质轻、危害小、人身危险性比较小等。管制的刑期起算是需要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的,羁押一天是能够折抵刑期两天的时间。

  一、管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内容

  管制的适用范围的内容有:

管制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内容

  1.罪行性质轻、危害小。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适用管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这些犯罪的共同特点是罪行性质不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

  2.人身危险性较小。管制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适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是人身危险性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很大,管制将难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管制的刑期起算

  管制的刑期起算是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法务吧提醒您,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当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刑法》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三、管制和缓刑的区别有

  1.管制是具体刑种。缓刑不是一种具体的刑种,只是刑种的附条件不执行方式;

  2.管制是不予关押、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3.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解除管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