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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单位上班的上班族来说,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应该是很不陌生的两个名词。它们两者虽然都是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一些利益,但是两者是完全不一样的。那么它们的区别是什么呢?北京职务侵占罪刑事律师为帮您答疑解惑,整理了如下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位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主观目的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非暂时使用。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的委托,买卖、挪用、出借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的,或者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责任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是有区别的,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都是犯罪行为,而且都是占用了不属于自己的财物的所有权,即使一个是短时间,另一个是长时间,但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以上内容就是北京职务侵占罪刑事律师为您整理的与“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关的知识,如果您还有疑惑,欢迎咨询本网律师,我们将有专业人员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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