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案例介绍]
蒋,原某物资公司财务部主任,国家干部。1990年辞职后,受聘为某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A)交易部副主任。合同期限3年,其丈夫叶茂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证券营业部B)工作。夫妻月入一万多,小日子过的也算富足。1994年4月,叶所在的b股证券营业部出具了255.6万元的转账支票,委托a股证券营业部买卖国债。同年4月18日,姜以甲方证券营业部交易部副主任的身份在甲方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以同年3月15日领取的身份证件,以石某的名义,将乙证券公司的255.6万元人民币划入石某账户,但最终按正常程序划入甲方证券营业部。
同年4月19日、4月20日,蒋以史的名义分别购买1993年2年期国债100万元、1993年3年期国债121.9万元,挪用其账户资金221.9万余元。
同年4月19日至4月21日,姜出售上述国债,获利人民币11800元。同年4月21日至5月5日,姜以史的名义自行或委托他人作出负面申报,买卖各类股票77只,挪用账户资金共计472.1万元。
同年5月5日,B证券营业部发现A证券营业部未购买深圳1994年3年期国债,随后要求A证券营业部返还人民币255.6万元。蒋买了宁波股票9.5万被套,一时半会儿还不了。为了筹集这笔资金,姜利用其交易部副主任的职务之便,自己以交易员的身份入市,以史的名义抛售了1万元1992年国债。同时从A证券营业部提取105万元1D2年期国债。交易完成后,资金划入石账户,用于归还b股证券营业部资金。在这笔交易中,姜共挪用116.2万元。255.6万元的风波平息了。1994年5月,姜以其丈夫也谋的名义在A公司证券营业部开立期货账户。在抛出石某名下的部分股份后,将资金转入叶某名下的贷款账户进行期货交易,挪用资金共计628.7万元。同年8月,姜利用其朋友关系,以叶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厦门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北京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开立账户,进行抛撒(即不存入资金,在开户证券公司卖出证券后记录资金),挪用资金进行期货交易和透支炒股。
同年9月底,A证券营业部在清查国债库存时,发现国库缺105万元1992年国债,同时发现师账户空105万元国债,误认为是B证券公司的行为,不予追究。他只是催促姜把空券丢到乡下去补回来。同年11月8日,A证券营业部经理唐发现,有人一次性买入陆家嘴5万股。查完账后,姜利用史的账户透支了股市。姜见罪曝光后,逃亡了一天。唐怕姜自杀后查不出透支的情况,于是就发了一条信息,答应不报案,并要求姜回单位把情况说清楚。姜回到单位解释上述犯罪事实。某证券公司的上级领导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派人对蒋在石账户中的股票和国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1994年11月初进行了价格结算,抵消了拖欠的105万元国债。还有一笔82万的亏损。为了维护证券部的信誉,希望姜能够偿还损失,证券营业部及其上级公司决定暂时不报案,并将姜转移到信息部。同时,姜与丈夫叶某制定了还款计划,要求姜与妻子偿还1995年底的损失82万元,并支付利息。为了偿还欠款,姜继续在背后挪用帐户上的资金,自行申报或委托申报进行股票交易和期货交易。1994年11月28日至1995年2月15日,姜买卖股票、期货,共计挪用人民币余元。1995年3月初,渐江在股票和期货交易中遭受严重损失,并于同年3月2日向检察院自首。经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姜在a证券营业部挪用资金共计3607.8万元,截至事件发生时,共计139.2万元未能归还。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经审理,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挪用资金罪。
[法律分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不超过3个月的,进行牟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象是单位资金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3个月以上未还的,本罪的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不同于前罪的主体。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完整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公共资金的使用权的完整性,这些也不同于以往的犯罪。姜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是决定本案中某一行为是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如果姜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应认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如果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是挪用资金罪。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受国家命令,直接对国家负责,从事社会管理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应该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及其各级机关,以及维持这些机关正常运转所衍生的各个部门。蒋虽然是国家干部,但他是合同工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警惕假律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