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经集体决定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和基本证据标准

第一部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认定
一、各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1.《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各时期有关部门的司法解释
(1)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1998]9号司法解释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对本罪规定的三种挪用情形作了更具操作性的阐述,并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为:
a、贪污者本人使用;
b、供其他自然人使用;
c,对于私企和私企。
(2)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3)2001年10月17日发布的法释[2001]29号文还规定如下:
".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自己的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3条"
(4)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作出了修改后的权威性解释,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公款;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用于其他单位的;
(三)个人决定以本单位名义利用公款为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从上述各个时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和认定的复杂性,同时也反映了立法和司法部门对该罪由浅入深、不断完善的辩证认识过程。
二、挪用公款罪
(a)主要内容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与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仅略有不同。主体身份是特定的、官方的。具体而言,它包括: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其他性质的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执行公务的人员;
(四)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特别注意: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不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6日发布的法释[2000]5号文规定,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定罪处罚,即按照挪用资金罪处罚。这是这一罪行与国际刑事调查的主要区别
这种犯罪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利用公款进行家庭支出消费,追求不切实际的享受或者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有的是为了投资项目获取个人利益;更有可能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赌博、走私、放高利贷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观特征大致如下:
一、公款违法,即行为人违反公款管理和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挪用公款。
b、本意只是暂时借用,以后某个时间归还,无意占有。
c、使用公款的目的符合法定的三种情况,即:
(1)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费用;
从事非法活动;
开展营利性活动。
2.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用户与挪用人合谋,具有合谋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3)对象元素
本罪实际上侵害了两个客体,一个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一个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但主要侵害前者。
挪用公款罪表面上是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但实际上挪用之后,贪污犯必须先占有,再使用,甚至用这笔钱取得收入。我们知道所有权有四种功能,或者说四种功能构成所有权,分别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挪用公款罪明显违反三权。侵犯所有权权力,当然是侵犯所有权。
同时,挪用公款必然违反公款管理制度和公款使用制度,也必然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本罪所称公共资金,是指国家所有、集体组织的货币资金,以及国家或者其他有关单位(银行、证券部门等)管理、划拨、使用和储存过程中的货币。).
(4)客观因素
客观上,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本罪所称挪用包括三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罪;2挪用公款成功是由于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个人使用的定义见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公款用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走私。这种情况不需要大量挪用公款,也不需要挪用多久。司法解释[1998]9号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量刑起点为5000元至1万元。
大,盈利。指挪用大量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对挪用公款的数额有要求。司法解释[1998]9号规定,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大逾期型。用于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目的。比如挪用公款日常消费,买房等商品,偿还法定债务等等。这种情况要求挪用金额不仅要大,而且要拖欠三个月以上。更大的起点也是一万到三万。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加重处罚。巨大的起点是15万到20万。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物业是否有权断水断电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北京限价房可以买卖吗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二房东和大房东没签合同又转租了合
- 有案底会影响政审吗?案底可以消除吗
- 影响钱袋子的八件大事:央行降息房贷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二手房资金监管流程是什么,二手房
- 成都市二手房买卖交易流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办?
- 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能不能相抵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农村产权交易细则落地 集体土地承
- 买卖二手房应该审查的事项有哪些
- 中国队东京奥运完美收官,历史性时刻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划拨土地使用权如何变更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12123交通违法申诉几天有结果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土地转租合同怎么写
- 取保候审签字是什么人?取保候审人
- 按揭车可以贷款吗,汽车按揭贷款的条
- 投诉淘宝平台最狠的方法电话是多少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民事诉讼立案后的流程怎么走程序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行政裁决程序是什么
- 同住人不签字承租人能拿动迁款吗合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2023年常州拆迁补偿标准表
- 债权债务函证是什么?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上海消费者投诉热线
- 上诉中院一般多久受理
- 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人的权利
- 租客私自装修租房会带来什么法律后
- 微信骚扰罪立案标准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劳动纠纷民事起诉状模板
- 大庆办理暂住证相关事项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走私假币罪如何认定,走私假币罪会判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北京比较厉害的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
- 不交物业费是否可以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犯抢劫罪判几年,抢劫多长时间后不能
- 失信人员购买机票会提示什么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