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集体决定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9:5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和基本证据标准

经集体决定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与基本证据标准

第一部分: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认定

一、各时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1.《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归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各时期有关部门的司法解释

(1)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1998]9号司法解释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对本罪规定的三种挪用情形作了更具操作性的阐述,并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解释为:

a、贪污者本人使用;

b、供其他自然人使用;

c,对于私企和私企。

(2)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号文件,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3)2001年10月17日发布的法释[2001]29号文还规定如下:

".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相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自己的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3条"

(4)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作出了修改后的权威性解释,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公款;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用于其他单位的;

(三)个人决定以本单位名义利用公款为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从上述各个时期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该罪在司法实践中构成和认定的复杂性,同时也反映了立法和司法部门对该罪由浅入深、不断完善的辩证认识过程。

二、挪用公款罪

(a)主要内容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与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仅略有不同。主体身份是特定的、官方的。具体而言,它包括: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其他性质的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执行公务的人员;

(四)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特别注意: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不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6日发布的法释[2000]5号文规定,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定罪处罚,即按照挪用资金罪处罚。这是这一罪行与国际刑事调查的主要区别

这种犯罪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利用公款进行家庭支出消费,追求不切实际的享受或者家庭生活确实困难;有的是为了投资项目获取个人利益;更有可能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赌博、走私、放高利贷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观特征大致如下:

一、公款违法,即行为人违反公款管理和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许可,挪用公款。

b、本意只是暂时借用,以后某个时间归还,无意占有。

c、使用公款的目的符合法定的三种情况,即:

(1)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费用;

从事非法活动;

开展营利性活动。

2.挪用公款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

用户与挪用人合谋,具有合谋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3)对象元素

本罪实际上侵害了两个客体,一个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一个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但主要侵害前者。

挪用公款罪表面上是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但实际上挪用之后,贪污犯必须先占有,再使用,甚至用这笔钱取得收入。我们知道所有权有四种功能,或者说四种功能构成所有权,分别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挪用公款罪明显违反三权。侵犯所有权权力,当然是侵犯所有权。

同时,挪用公款必然违反公款管理制度和公款使用制度,也必然违反国家财政制度。

本罪所称公共资金,是指国家所有、集体组织的货币资金,以及国家或者其他有关单位(银行、证券部门等)管理、划拨、使用和储存过程中的货币。).

(4)客观因素

客观上,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本罪所称挪用包括三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罪;2挪用公款成功是由于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个人使用的定义见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公款用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走私。这种情况不需要大量挪用公款,也不需要挪用多久。司法解释[1998]9号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量刑起点为5000元至1万元。

大,盈利。指挪用大量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对挪用公款的数额有要求。司法解释[1998]9号规定,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大逾期型。用于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目的。比如挪用公款日常消费,买房等商品,偿还法定债务等等。这种情况要求挪用金额不仅要大,而且要拖欠三个月以上。更大的起点也是一万到三万。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加重处罚。巨大的起点是15万到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