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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定性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
1.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由于刑法将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每个案件对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因此在追诉期限的计算上也存在差异。起诉期限的计算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对行为人挪用行为的评价和正确定罪量刑。目前,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理论上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实施本罪的行为是“挪用”和“使用”相结合的行为,在公款不受法律控制期间,挪用行为实际上处于连续状态,因此,挪用公款罪属于连续犯(或连续犯), 因此,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挪用案件被起诉或者行为人自动返还公款之日起计算; 另一种观点认为,转移公款后,犯罪行为成为对公款的既遂和失控状态,这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而是违法状态的继续。因此,挪用公款罪属于行为犯罪,其追诉期限应从转移之日起计算。实际上,这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挪用公款罪是继续犯还是行为犯。连续犯,又称连续犯,是指从某种犯罪行为开始到结束,在时间上一直处于连续状态的犯罪。其特点是这种犯罪行为的过程在一段时间或相当长的时间内从未中断过。行为长度是量刑的重要情节。比如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就属于这种犯罪。行为犯罪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之一。行为人只要实施刑法具体规定的行为,无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既遂犯罪。如果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罪。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应当根据其犯罪构成的不同情况来理解: (一)行为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时,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动”和“用”的行为,就完成了行为人的挪用公款罪,即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侵犯挪用公款使用权的状态是连续状态,而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二)行为人将转移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违法活动以外的个人目的时,只有“转移”、“使用”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必须经过三个月以上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三个月后的连续状态与 (1)相同,也是侵犯公款使用权的连续状态,不是犯罪行为的继续,因为此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根据以上分析,很明显,挪用公款罪是行为犯,不属于犯罪形态上的连续犯。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处于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结束时起计算”。这里的“犯罪日期”应该是犯罪成立之日;犯罪处于持续或连续状态的“犯罪”应指犯罪本身,而不是犯罪造成的非法状态。当公款被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性活动时,一旦“动”和“用”的行为已经完成,则认为犯罪已经完成。因此,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期限应从“使用”时间开始计算。当行为人将转移的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以外的其他目的时,一旦超过三个月,即构成既遂犯罪,此时犯罪行为已完成。因此,追诉期限应从挪用之日起计算
根据我国金融法规,非金融机构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开展信贷活动,因此借用公款属于违反金融法规,属于行政违法。从实践来看,借贷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形式的合法性。借款一般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办理一定的手续,比如领导的决定,合同的订立,财务会计等。二、主体的法律人格。行为人一般是单位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这些人在内部有决策权和控制公共财产的权利,在外部有代表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第三,公共利益的动机。一般是为了给单位盈利的目的。因此,确定一个行为是借用公款还是挪用公款,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单位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以及《合同法》允许的其他形式; 第二,贷款人是否履行了正常的财务手续。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很容易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合同,但在确定相关财务手续是否已经履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单位财务账目是否真实反映了借款关系,不能作为判断是借款关系还是挪用公款的唯一依据。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非金融单位不能从事转贷业务,所以有些单位在转贷公款后往往会对金融账户进行相应的处理。单位借用公款的,即使与借款人的经济交易在财务账户中虚假列示,只要能证明单位与借款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也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2)即使单位财务账目反映了与公款使用者的应收应付关系,也不能否认挪用公款的可能性。按照惯例,行为人为了保持账面余额,应对相关检查,往往在挪用公款后,将应收账款挂账。它能反映公司财务账户中的应收和应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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