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3:1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次会议通过。法律解释?200129号?从司法实践来看,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一个明确的问题,这必然会对未来的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在回顾挪用公款罪中“为个人所用”的立法沿革、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试图对这一规定提出一些浅见。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

一、挪用公款罪中“个人使用”要件的立法沿革

1988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处理、管理公共财政的人员,利用业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

1989年11月6日,“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挪用公款后,将挪用的公款归企业、事业单位、团体自用的,视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997年《刑法》的修订规定与1988年《补充规定》的相同。

1998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或者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人公司和私人企业是为了个人使用."

2001年9月,最高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借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私营企业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人合伙,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用于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从以上演变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中“个人使用”的含义越来越明确具体。

二、“个人使用”在挪用公款罪中的含义、地位和作用

个人是相对于单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包括自己或他人。

依法?200129号文第一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和私人合伙企业也属于个人范畴。所以不管新旧解释,个人都是相对大于单位,略大于自然人的概念。

用,指演员用钱?东西?从某种使用价值中获得利益或收益的行为。

Return有“by,return,return,return”的意思,这里应该是“by”的意思。

笔者认为“自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基本特征,处于基础性地位,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也适用于《刑法》第384条规定的违法活动、营利性活动及其他活动。只有这种理解符合立法意图,原因如下:

一个?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的; (三)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虽然理论界已经有观点认为“个人使用”必须与“非法活动”相结合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他两种情况,即营利性活动或三个月以上未返还,也不需要这种限制,但一般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适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性活动等活动。

两个?从挪用公款罪的刑法体例来看,挪用公款罪是刑法分则中的一个具体罪名

三个?从挪用的本意来说,挪用是指私人使用、转移、占用和借用公款。照字面意思理解。“动”是指动,“用”是指用,“挪用”是指挪作他用,即改变公共资金原来的公共用途,转为私人使用。

四个?从司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在处理挪用公款案件中,还是在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中,都非常重视“个人使用”,这也表明了其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中的基础和重要地位。

在我看来,是否正确认定“个人使用”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它根据挪用公款的目的、目的和性质,特别是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归单位使用的问题上,对一般挪用公款和挪用公款进行了有效而有区别的区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一种办案的左思维,即挪用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只反映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因此主张“擅自改变公款的预定用途,无论用在何处,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挪用的危害性不会因个人使用或单位使用而改变或丧失。因此,建议个人使用只应视为加重情节,而不是定罪标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符合立法本意,在实践中容易造成过多攻击。原因如下:

一个?刑法只是惩罚和规范了对社会有害的、应该由刑法惩罚的行为,并没有调整一般的违法或惩戒行为。我们应该看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单位使用,虽然都构成一定的侵犯公款使用权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大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的社会危害程度。

两个?有人认为,对挪用公款的使用者进行人为划分,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精神背道而驰。在我看来,挪用的公款到底该归个人还是单位使用,是归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使用还是归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使用,区别是很明显的。如果忽视这种差异,强调所谓的“全体一致、平等”,只会导致主次不分,不利于打击挪用公款罪,保护公共资金。

三个?如果不加限制,所有出借公款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挪用公款罪,造成太大打击,不利于社会闲散资金的流动,不利于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资源配置机制。应该说,银企之间、企业之间的融资对于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虽然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管理规定,非金融部门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开展信贷融资活动。因此,如果企业之间进行信用活动,是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但与挪用公款罪所要求的刑事违法性还有较大差距,应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