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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挪用公款案件量刑标准,法院挪用公款特大案
1997年10月1日,现行刑法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4月6日和2001年9月18日作出两次司法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立法解释,指导挪用案件的具体适用。挪用公款的使用者首次分为自然人和单位。 第3条规定:“个人决定使用单位,
一、为什么要把“谋取个人利益”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双重的,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完整性,又包括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在双重客体中,对国家工作人员职责完整性的性侵犯是主要客体。 第三条所列情形,在形式上是以单位名义为其他单位使用公款,是“单位之间的往来”,不是个人行为。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也不难发现。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全部要件,特别是从侵害对象来看,既侵害了公款的所有权,又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完整性。客观来看,贪污者擅自决定将公款用于其他单位,使公款处于危险之中。另一方面,谋取个人利益并从中获利,是损害公共利益、丰富私人利益的典型行为。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谋私利”的含义。
既然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客体是职务行为的诚信,解释也没有限制“利益”,我个人认为只要损害了职务的诚信,对个人有实际利益的事实和行为都可以视为“谋取个人利益”,其理解不应该局限于财产利益,还应该包括非财产利益,如继续教育、就业、保险等。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既包括为自己谋利,也包括为他人谋利;既包括行为人与用户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的情形,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取得个人利益的情形;从谋取利益的方式来看,既包括主动请求,也包括被动接受。
第三,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
对于挪用公款的案件,他们的手段和行为往往是公开的,从账目上就可以看出,更容易搞定。但在“谋取个人利益”方面,往往是故意隐藏,隐藏的很深,私下偷偷交易,难以察觉。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收集。
(a)围绕双方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收集和确定证据。需求产生动机,动机产生目的,人的行为受意识支配和控制。相反,我们可以从他们的外部行为判断他们的主观意图和寻求个人利益的可能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收集:
1、调查用户是否有合法合理的借阅理由。
2.调查挪用公款的目的和资金去向。
3.调查挪用的公款是否已经归还。如果没有,调查他们是否有意愿和能力回归。
4、调查挪用公款是否约定恶息,是否按期支付恶息。
5.双方交换手续是否完备,规定是否详细。
6.调查双方是否做假账掩盖私分公款。
通过对上述调查的综合分析,可以判断公款的风险和使用者的收益,考察挪用者是否具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意图和可能性,并综合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
(二)围绕“客观方面”收集和固定证据
客观方面,即客观事实,包括行为、行为对象、结果等。是演员主观心理的外在表现。证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和固定。
1.双方是否同意提前谋求个人利益,如果同意,如何和怎样。
2.t是什么样的兴趣
3.是否被收购。如果已经被收购,应该查明收购的过程、时间、地点和情况。如果是财产利益,还应查明财产的来源和去向。
4.利益性质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合法。
5.你是为自己谋利益还是为别人谋利益。
6.贪污者是主动索取还是被动接受。
与上述有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应当及时收集、整理。
4.共犯与犯罪数的证据收集。
在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时,对于使用者是否与挪用人合谋,或者指示、参与策划获取挪用公款的,应当作为挪用公款的共犯处理,因为使用者是法人,如何定罪处罚,是否采用双重处罚制度,现行刑法没有规定,也没有相关解释。根据法律上的无效原则,不应作为共犯处理,但使用者的行为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其参与共谋、策划的相关证据。
贪污犯个人利益属于数额较大的财产,构成贪污罪、受贿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并根据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收集、固定证据。
彭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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