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定性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属于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1:3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判决要点:确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必须有共同的挪用公款的故意和行为。公款的使用人与挪用人合谋,教唆或者参与策划获取被挪用的公款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者和公款使用者以外的第三人,积极配合、介绍、参与挪用公款的,也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

怎么定性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属于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思茅分院

被告:俞zz

案例:挪用公款

判例1: (2002)四星一初字第16号

案件号。二审判决:(2002)云高刑中字第702号

一、案件事实

被告余zz,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某县人,大专学历,原系思茅市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科长。本案于2001年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2月26日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再次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金平,女,1965年9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谷县人,文化研究生,原昆明大学旅行社总经理。他于2001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7月26日被捕。

被告李旭东,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弥勒县人,高中文化,原系云南西荣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1997年8月22日因流氓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1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敏,男,196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阳区人,大学文化,原云南省林业厅绿化管理司副司长、退耕还林办公室副主任。2001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01年7月26日被逮捕。

被告蒋云普,男,1964年11月出生于云南省某县,中专文化,原系思茅林业局林产品公司恒安板厂厂长。他于2001年7月27日被保释候审。

1998年初,被告人俞zz受思茅区行政公署民政局委托办理资金在昆存放事宜,被告人介绍被告人、同年2月,思茅区民政局决定将300万元的农业保险基金转移到昆明,为期一年。同年3月13日,于zz按照事先与、在昆明商量的办法,将300万元农业保险基金划入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安宁办事处思茅民政局农业保险科临时存款账户。之后,唆使劝说俞zz将300万元的农业保险基金借给他,并承诺每年支付利息,支付的“中介费、受益费”20万元,“活动费”10万元。在高额“代理费和受益费”的诱惑下,在的唆使下,说服俞zz将300万元农业保险基金借给使用,并承诺在项目完成后给俞ZZ 10万元“受益费”。俞zz以个人非法利益为由,擅自同意借给李旭东300万元。同年3月20日,俞zz将思茅区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科的公章和私章交给郑金平。郑金平、李旭东到交通银行昆明安宁办事处办理转账手续,将300万元农业保险基金转入陆良县建设工程公司在李旭东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随后,根据郑金平的要求,李旭东将第一笔利息12.99万元划入思茅区民政局农业保险科账户,并将30万元划入郑金平“代理费、福利费和活动费”

1998年3月15日,被告于zz与蒋云普签订借款协议,蒋云普擅自将思茅区林业局林产品公司恒安板厂出租。4月21日、7月29日、8月28日,被告从思茅市民政局农业保险科在思茅市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款52.3万元,从蒋云普在思茅市农业银行开设的私人账户中划款21.5万元的农业保险基金。

1998年6月10日,被告于zz从思茅市民政局农业保险科农业保险基金账户中取出现金5万元借给他人,至今未还。

1998年4月15日,被告于zz擅自与个体户王爱辉签订借款协议,从4月21日至12月17日,从思茅市农业局思茅办事处民政局农业保险科在思茅市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划入思茅市林业局林产品公司恒安板厂农业保险基金38.2万元。这笔钱被俞zz挪用,借给了王爱辉,直到案件发生。截至目前,23.64万元农业保险基金尚未收回。

1998年10月14日,被告于zz从思茅市民政局农业保险科在思茅市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款5万元农业保险基金,借给京用于营利活动,事发时未归还。

1996年5月,云南省林业厅绿化管理处计划买车,林业厅同意拨20万元买车。但是由于车模资金不足,车还没有购买。1997年4月,被告人、时任云南省林业厅绿化管理司副司长、时任景谷县林业局局长杨同意景谷县出资让林业厅绿化管理司购买一辆三菱车,由绿化管理司从拨付的项目资金中给予景谷县适当补贴。之后,经有关领导研究批准,景谷县林业局于1997年4月25日在Hidesuke以37万元购买了一辆三菱吉普车。同时,被告郑金平从冯敏了解到景谷县林业局为林业部绿化管理处购置了一辆车,然后与冯敏商量将林业部拨付的20万元作为自己的。景谷县林业局购车后,通知绿化管理处接车。冯敏委托郑金平在思茅接车,理由是绿化管理处没有司机。之后,郑金平和他的哥哥郑金坤把车开回昆明,交给了绿化管理处。1997年4月30日,郑金平将一张事先准备好的20万元的假发票交给冯敏,并与冯敏一起到云南省林业厅下属单位云南省林木种苗站购买车款。冯敏骗苗站会计说“帮买车的单位在昆明有办事处,车钱可以直接转账”,骗取转账支票20万元交给郑金平。同年5月6日,郑金平将人民币20万元汇入昆明京谷宇泰水泥有限公司账户。随后,20万元被他和冯敏拿出来用了9次。冯敏两次从郑金平收到6.1万元,剩下的13.9万元被郑金平霸占。2001年6月6日,冯敏交给郑金平5万元,尽快汇给景谷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