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买车的利弊,以单位名义用自己私车做质押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0:2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例介绍:魏,某运输租赁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1998年初,魏向朋友借了60多万,亲自买了两辆本田雅阁轿车,其中一辆魏挂靠在他的公司。在他担任公司经理期间,牟伟于1998年3月以这个单位的名义抵押了自己拥有的本田雅阁轿车

以单位名义买车的利弊,以单位名义用自己私车做质押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案例介绍:

魏,某运输租赁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1998年初,魏向朋友借了60多万,亲自买了两辆本田雅阁轿车,其中一辆魏挂靠在他的公司。牟伟在担任公司经理期间,于1998年3月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人民币45万元,以本人所有的本田雅阁轿车作为质押,贷款期限为两个月。贷款未记入牟伟公司账户,牟伟将贷款38万元还给他的朋友,剩余7万元由他个人使用。

1999年8月,海关将银行质押的本田雅阁轿车作为走私汽车没收。贷款到期后,魏一直未归还贷款。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魏利用职务之便,以单位名义向银行借款,应视为公款。魏利用公款偿还个人贷款,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点,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魏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魏以单位名义借款,以个人汽车为抵押向银行借款,贷款不进入单位账户,用于个人还款。这个案子应该是经济纠纷。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魏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作为经济纠纷处理。究其原因,魏利用借款作为个人借款,不具备侵占罪的本质属性。挪用公款罪之所以在一定条件下构成犯罪,是因为行为人与法律规定的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不存在相应的债务权利义务关系,其犯罪性质是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公共财产的部分所有权,即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如果使用公款是基于相应债务的权利义务,则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本质属性。魏以单位名义,用自己的私家车向银行贷款,用这笔钱偿还个人贷款。之后,他抵押给银行的车被海关没收。魏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挪用公款的性质。魏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适用民事和经济法律法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