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行为表现,挪用公款罪犯罪客观方面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20 15:40:2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1014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挪用大量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大量公款三个月以上未还的。它包含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挪用公款行为,即可以做到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行为表现,挪用公款罪犯罪客观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

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牟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的。它包含三个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挪用公款行为,即行为人未经法定许可,将公款挪作他用。(二)行为人利用负责、管理、处理公款的职务,挪用公款的。(三)行为人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所谓个人使用,不仅包括贪污人本人使用,还包括贪污人给予并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者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并不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很大,也没有规定挪用会持续多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属个人使用和非法活动,从5000元至1万元不等;挪用公款供个人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从一万元至三万元开始计算。挪用公款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二是挪用公款属于个人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这是指挪用大量公款作为贪污者或他人营利活动的资本。例如,贪污者本人或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经营活动的股本,存入银行或借给他人谋取私利。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团体自用。无论这些单位是否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个人用于营利活动,但不能视为挪用公款。这里数额较大,从挪用公款一万到三万元,挪用公款十五到二十万元开始。对于这种公款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行为,法律并没有要求挪用公款应当达到多长时间,也没有要求行为人真正达到获利的目的。但行为人在事发前已部分或全部偿还本息的,可根据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罚。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违法活动和营利性活动以外的目的,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如挪用公款建造私房、购买家具等生活用品、办理红白喜事、支付医疗费或偿还家庭和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需要一定的挪用公款。还要求挪用公款一定时间。这里的大额从1万到3万不等,从15万到20万不等。尽管如此,这意味着在事件发生之前(在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发现之前)没有归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且在事发前已全部返还本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利益损失的,应当追回。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的,虽然在事发前已经全部偿还本息,但从轻处罚。实践中存在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并将之前挪用的公款与后来挪用的公款一并返还的情形,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应当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不断积累,直到挪用终止。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照最终未归还的数额确定。

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在不知道使用者将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且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返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用户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者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