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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条件是什么,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自觉遵守监狱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不危害社会,由司法机关提前有条件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1.假释是为了让罪犯提前重返社会,所以必须附加一定的条件。
(1)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但是,对于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适用假释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的,才能申请假释。
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假释可以不受上述执行限制。“特殊情况”是指国家在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3)假释的实体条件适用。罪犯在执行刑罚时,必须自觉遵守监狱法规,接受教育和改造,并表示悔过,以免再次危害社会。
2.假释的程序和减刑一样。同时,刑法也明确规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3.假释的试用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于刑期未满;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10年。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
(3)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接待访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或迁居的市、县,应报经监察机关批准。
4.对假释犯的监督和处理。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监管。根据其不同的表现做出不同的处理:
(一)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无论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重罪还是轻罪,都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罪判决,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假释人员在原判决前仍有未决犯罪,且未决犯罪未超过追诉期限的,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未决犯罪作出判决,按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在新判决的期限内计算。
(三)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假释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假释监督管理规定,不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假释考验期内,假释人员遵守假释规定。如果没有上述三个条件,当假释考验期满,则认为原判决已经执行,应当公开宣布。
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的,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使其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于累犯和因犯有mur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第八十二条罪犯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没有法定程序是不允许假释的。(第七十九条对罪犯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应当裁定减刑。没有法律程序是不允许减刑的。)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未满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假释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察机关的规定举报其活动;
(三)遵守监察机关关于接待来访人员的规定;
(四)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察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假释考验期限届满,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第七十一条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罪行作出判决,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判决宣告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因其他罪被判处刑罚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罪犯有判决宣告前未宣告的其他犯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被执行的刑期应计入新判决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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