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能否构成受贿罪共犯?
[案例]
黄于2002年开始担任市看守所所长。2002年10月,拘留中心的1至4号楼需要长期翻修。黄与妻子合谋,出面联系某建筑公司经理韩,主动与韩联系承包工程等事宜。后来,黄利用他负责改建、装修工程的职务之便,为他的委托人韩谋取利益,承揽工程,解决资金问题。后来,这对夫妇在家里从韩那里非法收受了2万元。
从2003年到2006年,黄负责拘留周。黄与、合谋,上前联络周的弟弟。他接受了周兄弟的请求,给予周生命的关怀,帮助他减刑。他还违反规定,通过周的兄弟和向周传递信件。为此,黄前后多次单独或伙同非法收受周兄弟二万一千元及港币二万元。
在2006年的犯罪之后,大部分被盗的钱已经被追回。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吴某不能被视为贿赂的共犯,因为他不是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人。主要原因是:
(1)现行刑法保留了内外勾结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取消了内外勾结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因此,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应当承认无效罪不能构成贿赂的共犯。具体到本案,黄作为市看守所所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
他的行为构成贿赂,而吴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贿赂的共犯。(2)受贿罪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必须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主体。这是因为贿赂犯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体系。它惩罚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和金钱交易”。因此,受贿罪主体的特殊性要求共同犯罪也不例外。此外,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共犯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共犯的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四个要件对每个共犯都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对于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共犯必须都是特殊主体。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1997 《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身份不明的犯罪人是否可以构成贿赂的共犯,但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可以直接适用。这是由总则和分则的关系决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因共同受贿而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
1997年,《刑法》废除了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勾结,并与贿赂行为相勾结的,以共犯论处”的规定。但是,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串通,徇私舞弊的,以共犯论处。
这样,就存在着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共同受贿,构成共同受贿的问题。本案的关键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吴某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黄某串通,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根据刑法理论,自然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关于犯罪主体,从理论上讲,普通人不能构成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的犯罪。然而,刑法理论也认为普通人和特殊主体可以共同构成犯罪,而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因为共犯理论的核心是两个人主观上有相同的意图,客观上有相同的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至少需要一人符合身份犯的主体资格;所有共犯都必须有特定的身份才能构成身份犯的共犯,这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论,在实践中会给定罪带来困难。因此,具体到本案,以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为由,否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吴某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2)就犯罪意图而言,犯罪人有接受贿赂的共同意图,这一点通过他们利用其权力获取利润和接受金钱和财产的共同意愿得到强调。每个共犯也知道普通的犯罪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并希望或允许这种伤害发生。正是这种渗透的犯罪意图,使所有共犯的行为相互联系,成为共同的、一致的犯罪活动。本案中,黄与妻子多次合谋,利用职务之便,为客户非法谋取各种利益,收受贿赂。因此,黄与妻子的共同受贿意图具有连续性。
(3)就犯罪行为而言,在共同受贿犯罪中,无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所有行为总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警惕假律师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私自办辅导班怎么举报最有效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