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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什么罪,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罪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认定
根据该法第163条、第386条和第388条,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以成为贿赂犯罪的共犯,无论其本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确定这种情况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包括三种情况:
(1)共同故意贿赂。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他不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但他知道他的亲属会索取或收受贿赂。它可以分为:
直接和故意联合受贿。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并不直接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是希望其亲属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间接故意共同受贿。也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并不直接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而是允许或者默许其亲属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
(2)过失贿赂。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他没有索要或接受贿赂。然而,他应该预见到他的亲属可能向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结果,这是无法预见或可以避免的,但最终结果是他的亲属客观上收受了贿赂。
(三)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影响,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2、根据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受贿案件的不同类型,进行具体分析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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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共同受贿而言,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有必要确定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是否有共同收钱的意图。如果有,则视为共同受贿;如果没有,就不适合被认为是共同故意犯罪。具体来说:
从利用职权者犯罪的连续性来看,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连续多次受贿,不仅要看他直接收受了多少,知道他的亲属收受了哪一个或哪一个,而且要从他及其亲属连续多次收受的贿赂中确定他的主观受贿意图。这不仅显示了共同犯罪人犯罪行为的横向联系,也反映了他们犯罪行为的比例一致性,即犯罪的连续性是其特征。在处理这种连续贿赂的共犯案件时,如果利用职权的人只知道前一次或几次,就应认为被告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意图。
对于多次收受同一行贿人贿赂的亲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利用职权的人知道此事,也应视为利用职权收受亲属贿赂者的默许,并应认定为共同受贿犯罪事实的一部分。从那些利用权力为行贿者谋取利益的人的态度变化来看,有些人在受贿前对行贿者的要求漠不关心,既不拒绝,也不承诺,这往往使行贿者感到有利可图和赌博。利用他或她的地位和权力的人接受贿赂。化消极为积极,四处走动,甚至挺身而出承担风险,采取非法措施,尽一切可能满足行贿者的要求。在这方面,我们不能仅仅根据使用权力者的自我声明和他的亲属(未被告知)的供词来否认使用权力者受贿的主观意图。相反,我们应该根据使用权力的人的态度和行为的变化以及其他证据来分析和识别使用权力的人。
从那些利用职权对待亲属收受他人贿赂的人的态度来看,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有贪图财物的共同意图,这通常表现在他们的行为中,要么是赤裸裸的鼓励,要么是默许。尤其是后者是最常见的。如果你看到行贿者在把货物送到你家门口并让他的亲属接受时故意逃避
从使用其权力的人对亲属收到的财产的享受来看,一般来说,如果他们住在一起,家庭经济就不会分离,收到的财产属于家庭所有或家庭消费的范围,那么使用其权力的人就应该知道他们是家庭的主要成员。当然,也必须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如果亲属收受的贿赂是实物,则应被那些利用其权力的人视为故意贿赂。如果亲属收受的贿赂是金钱,数额相对较大,同时又被花掉,肯定会给家庭生活和家庭消费带来明显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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