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与盗窃罪,拿走顾客的钱是侵占还是盗窃罪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31:3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拿客户的钱是挪用还是盗窃?

侵占罪与盗窃罪,拿走顾客的钱是侵占还是盗窃罪

2005年11月2日上午11: 00左右,周被住在宾馆的黄殴打,并受到金钱威胁。周巧妙地将6000多块钱藏在床下和被子里,逃到隔壁房间躲避。

他告诉酒店服务员梁某,帮他找回藏在房间里的钱。一个小时后,梁向另一家酒店的服务员王讲述了有关藏钱的事情。王便命梁独到周房中,将那笔藏钱带回家中,谎称钱未寻。同一天,在梁报案后,公安机关在王的住处发现了5900元赃款赃物。王某供认不讳。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原因是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并拒绝返还巨额款项。该行为违反我国《刑法》第270条,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它构成盗窃。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

[询问]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周遭到旅伴的殴打和威胁,被迫将6000元现金藏在床底下逃离现场。虽然周告诉服务员梁帮他把钱取出来,梁作为酒店服务员,有义务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这种义务不能等同于侵占罪中的“照顾”。“代为保管”强调合法的“占有”,这意味着保管已经处于保管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但事实并非如此。梁没有控制周的钱,也没有把周的钱给另一个服务员王。因此,周贪污罪的本质特征是把钱交给服务员保管。因此,它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

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盗窃罪的秘密行为是主观的,即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秘密,而客观上是否为他人所知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比如说,当王进屋去跟周要钱的时候,同一个房间的黄也许还在,但她以为黄不知道。其次,它是相对的,即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承认的秘密是属于财产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的,不包括其他人,并且第三人是否发现它不会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