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武律师:刑事自诉案件可以撤诉吗,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权异议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38:2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权异议

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转移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都表明,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没有当事人的参与。根据“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适用原则,刑事诉讼法不赋予当事人对刑事自诉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法院也不必处理。本案一审法院受理了被告人李提出的管辖异议并作出裁定,该裁定在法律上没有根据,应予撤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自诉案件不同于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案件是指从立案侦查开始的诉讼程序。案件管辖权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直接决定,而不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所以不存在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但是,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和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是自诉人的私权。被告也应该有权为自己的指控辩护,包括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自诉人和被告在权利对抗中寻求平衡。自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了诉讼的方便,有权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相应地,被告也有权反对这种选择,由此引发管辖权之争。在纠纷中,人民法院应当以中立方的身份裁决双方的纠纷,而不是直接站在纠纷一方的立场,以公权力的优势削弱私权对抗,甚至剥夺对方的诉讼权利,导致双方诉讼权利失衡。

此外,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作出了比公诉案件更为灵活的规定,即类似于民事诉讼程序,如双方和解或撤回自诉、除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以外的和解、被告人反诉等。这也说明了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诉讼权利是“对立”和“平衡”的。基于上述原因,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认为损害其诉讼便利的,有权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就此作出裁定。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受理被告人李提出的管辖异议并作出裁定,符合自诉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均衡的原则。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上诉,作出维持或者撤销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二、怎么确定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

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案件的,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中国公民或者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单位的,由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在自诉缺乏刑事证据的情况下,如果自诉人不能提供补充证据,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决定予以反驳。

自诉人被依法传唤两次后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对于轻罪

如果受害者因胁迫或恐吓而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无法辨别,或因年老、疾病、失明、耳聋、哑等而成为一个能力有限的人。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附近的下级代为告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为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害人无从得知。如果其法定代理人担任代理人,其亲属代为告知的,应当提供其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以及被害人不能亲自告知的理由的证明。

(2)当事人情况清楚,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春秋、工作单位、住址、电话。

(3)诉讼请求明确。

明确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提出详细的诉答和附带民事诉讼的标的。

李明武律师:刑事自诉案件可以撤诉吗,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权异议

(四)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5)受本法院管辖。

被告人的犯罪地点和居住地之一在辖区内。

案由是上述自诉案件的类型。

在实践中,确定刑事自诉案件的管辖法院也非常重要。根据刑事自诉案件的划分,管辖权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行使。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中国公民或者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单位的,由犯罪地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侵占罪不存在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法院也没有必要处理。以上是查找关于刑事自诉案件管辖异议的相关知识。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或疑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