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车祸鉴定新规之“悬疑地带”
近日,我省交警部门率先在国内公布五家经过审核备案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这对司机来说,意味着遇上车祸损伤,损失评估可以自选机构“鉴定”(详见本报7月26日A2版),然而,这些鉴定机构是否能保证科学公平?费用如何?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报告,对警方的定案能起什么作用?记者针对上述一些问题,展开了调查———
焦点
赔多赔少当事司机最揪心
据了解,今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多起因为“赔多赔少”而造成的纠纷。例如今年5月份,一辆“桑塔纳”被追尾,损伤部位为后保险杠和后厢地板,有关部门的评估定损为1176元,而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仅为200元,相差如此之大,让司机不知如何是好。今年6月份,在福州市某商场旁,一辆出租车将商场外的不锈钢灯架撞坏,经评估定损为1430元,而保险公司评估的损失仅为300元,最终这位的哥不得不自己掏了1000多元……诸如此类尴尬不少司机可能都遇到过,他们不明白:我们该听谁的?
如果说,“赔多赔少”仅仅是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争执,而更多的时候,交警部门需要通过各种技术鉴定来划分事故的责任,因此,一份科学、公平的鉴定书对当事人来讲就显得特别重要。
“但事实却远远比这个复杂,当事人基本上是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某鉴定机构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发生事故后除开轻微事故,对损失无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外,对损失有异议,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并由交管部门自己或者指定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但其中会出现“为办案而鉴定”,甚至会导致虚假鉴定的出现。其次,各个司法部门下属各个鉴定单位对鉴定的尺度、标准往往掌握并不够统一,结果不同地方的鉴定结果不一,而即使当事人不服,也无法上诉或者要求重新鉴定。
我省这次实行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社会化,司机可以自己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目前在国内尚属超前,并且已经引起了其他省份的广泛关注。那么,究竟这种新的尝试将能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影响?
观点
司机:
最重要的是公正
采访中,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司机,有的司机表示对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了解很少。而有过鉴定经历的司机则是满心欢喜。的哥江先生说,以往发生交通事故后,办案的交警一般请运输公司或者汽车维修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而这些人的资质或者鉴定的公正不知道有没有保证,此外,过去有关人体损伤的鉴定必须到公安机关内部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间长,不少司机为此损失惨重。现在可好了,实行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社会化,这些担忧和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交警:
安心当好“裁判”
那么,实行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社会化后,警察的角色是否发生了变化呢?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科凌峰科长说:“是有变化。以前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交警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现在我们把部分运动员该做的工作交给了鉴定机构,让他们负责车辆的技术鉴定、伤残评定、尸体检验以及其他有关痕迹、物证的分析、鉴定,向我们提供一份有关车辆的状况是否符合要求、人体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人体损伤到什么程度、应该获得什么样赔偿的鉴定报告,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材料,而最后事故责任的认定还是以我们为主,这样做透明度高又科学。”
鉴定机构:
时间快损失更小
检验鉴定机构该如何保证自己鉴定结论的科学公平呢?
对此,福建中科司法鉴定所副所长赵永辉告诉记者,鉴定机构在整个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既与事故当事人无关,又与事故的处理者无关,他们始终是处于“中立”的地位,并不干涉案件的责任和定性,这也是保证鉴定结论科学公正、独立客观的前提。其次,当事人自己有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的权利,即使是对前一次鉴定结论不认可,当事人要求检验鉴定机构另外派人重新鉴定,甚至是更换检验机构重新鉴定。[page]
赵永辉还告诉记者,按照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关于检验、鉴定的正式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而从他们鉴定所和各受理点接到案源后,均可在3日左右完成鉴定,这样,不仅节约了警方的办案时间,也为当事人减少了扣车或者被拘留的损失。
物价:
“临标”收费可协商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社会化了,那老百姓是否能够从中得到一个明明白白的合理收费呢?
据了解,目前我省物价部门已经对交通事故机动车司法检验、鉴定制定了临时收费标准,委托人可与鉴定机构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商定具体收费标准。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临时收费标准如下: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200元/辆; 2.5吨以下(含2.5吨)小型货车及9座以下小客车:500元/辆;2.5吨~15吨(含15吨)大型货车及10~25座客车:500~700元/辆; 15吨以上(含特种车辆)大货车及26座以上大客车:700~1000元/辆。以上标准从7月25日起开始执行。
疑点
鉴定结果多大效力?
在采访中,不少市民对我省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实行社会化还表示出隐忧。司机王先生就提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检验鉴定机构,但所做的鉴定结论万一与保险公司做出的结论不符合,怎么办?另外,还有市民提出,由社会上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报告,对警方的定案到底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万一,警方不认同这份报告,那对当事人来讲,岂不是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
对此,警方和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士给出了相同的表态,由社会上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结论报告,仅仅是一种参考,或者说是一种依据,并不能作为最终定案全部证据。当警方不采信鉴定报告时,当事人还可以重新请鉴定机构重做鉴定,如果和保险公司结论差距太大,使赔偿无法进行,还可以上法庭,由法庭邀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而一家经过审核备案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的负责人认为,不管检验鉴定报告的影响力有多大,至少,它在法庭上可以作为有力的一种证据。
如何防止虚假鉴定?
而在现实中,会不会有“人情鉴定”的现象发生呢?在竞争的情况下,如果鉴定机构迎合当事人出具虚假鉴定,又该如何防止了?对此,警方和有关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的负责人均表示,目前国家对出具虚假检验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明确处罚措施,而且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为维护自己的品牌和声誉,势必在服务上、在鉴定报告的公正、公平、合法上下一番工夫。
而据了解,按照全国人大今年2月份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效果尚待检验
福建省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社会化的做法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田对我省交警部门的这种做法大加赞赏,他认为,目前,许多司法机关都有自己的司法鉴定队伍,也都有权作出有效的司法鉴定。这就使得公民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往往会在司法鉴定程序中疲于奔命,形成实际上的诉累,使公民对司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感,同时,这种体系也会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刘国田还认为,不管是否有“执行难”的问题,这都是法律发展的一大进步,对当事人将更加公平公正。像一些发达国家的游戏规则是:所有的鉴定机构必须是中立机构,它是独立的,既不依附于警方,也不隶属于警方,警方只是对他们做出的鉴定结论如何采纳拿出自己的意见。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工作社会化是社会进步的大势所趋,但它的社会效果如何,还有待于今后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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