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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知情权是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群众的知情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本条是修订《条例》后新增加的内容。所谓知情权,简单而言就是人民群众有权利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务院于2007年颁布并于2008年5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模拟案例】
刘某,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于修路,该村经历了一场大面积的拆迁。对于征地补偿款,村民极不认同,认为与自己应得款项出入甚多,要求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事项。面对村民的合理诉求,刘某却置之不理,甚至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要求村务公开的村民,造成恶劣影响。
【条例分析】
《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中,刘某所在村经历了大面积的拆迁,村民提出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事项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刘某不但置之不理,还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相关村民。这一行为性质恶劣,有悖于基层民主建设,侵害了群众的民主权利,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根据《条例》追究其责任。
群众的知情权是非常重要的,在以前的生活中,所有的事都是地主家里的事,他愿不愿意告诉你要看他的心情。现在社会就不一样了,公民是平等的,有些信息是应该告诉他的,听起来真是让人精神振奋,以后各位人民群众遇到这样的情况,一定要敢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是还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您来法务吧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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