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霸王条款怎么处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2 03:10:3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使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济南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充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开展民法典微视频宣讲工作,针对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社会民生话题及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讲解,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

对于霸王条款怎么处理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面对合同里冗杂的约定,很容易掉入“霸王条款”的陷阱,比如“禁止自带酒水”、“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一旦出现纠纷,商家就会以消费者已亲笔签字为由撇清自己的责任。为此,民法典明确赋予消费者对商家“霸王条款”直接说“不”的权利。

  本期民法典宣讲,由北京天驰君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毕晓君律师为我们解读“如何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的相关规定。

  毕晓君律师:

  霸王条款在法律意义上称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应用本来是为了交易方便,但实际运用中,其订立者往往处于强势地位,而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格式条款法律后果的规定除了上述可以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三种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怎么办呢?《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商家自行规定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民法典》中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也违背了法典规定的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民法典完善格式条款制度,再度燃起了公众借助法律对抗霸王条款的希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