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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退款保护条例全文解读
由于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广泛,当人们在生活、工作、网络中时常会遇到不同的法律问题,人们对于消费者权益退款保护条例全文解读也是着重关注的,一些网友可能还不太清楚,但只需要在网上就能学习了解,接下来就法务吧小编为大家带来具体分析。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听听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消费法退款
法律主观:
消费者有退款的权利。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法律客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关于实体店退货问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费》是可以退货的。
1、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2、其中: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扩展资料: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参考资料:
/"target="_blank"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_中国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退货
商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两个条款,分别为: 第四十条第八款:和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你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寻求解决: 1.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具有七项职能,其中之一是对消费者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消费者协会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争议,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从事,并由双方自愿接受和执行。 2.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具有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消费者权益争议涉及的领域很广,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如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等提出申诉,求得行政救济。 3.提请仲裁。由仲裁机构解决争端,在国际国内商贸活动中被广泛采用。消费者权益争议亦可通过仲裁途径予以解决。不过,仲裁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双方订有书面仲裁协议(或书面仲裁条款)。在一般的消费活动中,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签订仲裁协议。因此,在消费领域,很少有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都规定,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径直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审判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解决各种争议的最后手段。消费者为求公正解决争议,可依法行使诉权。
消费法关于退款的规定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货条款规定
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4、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资料扩展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018年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意见稿解读
2018年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意见稿解读
目前,与每个消费者息息相关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进行新一轮修改,条例的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布,方便公众提前了解并提意见建议。同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正在招募立法听证会的代表,有意向的市民可在7月2日前报名参加。
对比现行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作出了较多修改。这些修改有对原条例的修正,也有不少增加的条款。但最终新版的条例还要征求民众、专家意见作出进一步修改,并经各级会议审定之后方出台施行。
【征求意见稿解读】
关于个人信息:发生信息泄露时商家应及时通知消费者
消费者在现场或者网上购买商品,有时会需要提供电话、住址等信息。这些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利用,消费者沦为骚扰电话侵害对象,甚至遭遇电信诈骗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防范难、举证难、索赔难和处罚难等困境。
对此,征求意见稿在原条例的第13条后面拟增加一条,作为第14条,内容包括: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同时,第27条改为第30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并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的扩大。
以上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肖像、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学历、职业、指纹、血型、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如何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我们将听取民众和听证会代表的建议并合理采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处处长张国平说。
关于网购:消费者有权7天无理由退货
网购作为目前最流行的日常消费手段,由于无法亲眼实见商品而不乏货不对板、假冒伪劣的现象。此次修改的条例,拟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政策明确化和细化。
按照现行条例,经营者以邮购或者电视、网络、电话销售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依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价格提供;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货款。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30日内退货。
征求意见稿拟将此条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事先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在购买前确认。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所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不是消费者的原因导致价值明显贬损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商品完好。
张国平介绍,将于近期开展的听证会,也将重点讨论在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中,如何进一步明确可退货商品的范围和要求,希望大家献计献策。
关于捆绑消费:餐饮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等
外出就餐结账时,你是否有遇到过清单中有“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商家事先并未告知的收费?
针对一些餐厅“捆绑消费”、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霸王条款”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拟增加第36条: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所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关于预付消费:商家不能继续提供服务要提前30天告知
为快速揽钱保证资金链的持续,美容院、健身房、餐饮店、蛋糕房等很多商家都推出预付款消费。但办了预付卡之后,消费者就等同于面临了商家跑路、限制选择范围导致服务缩水、不公平格式条款等风险。消费者因此被骗的新闻层出不穷。张国平说,如何进一步规范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预收资金的安全也将是听证会的一大话题。
记者看到,原条例中并没有关于预付消费的条款。征求意见稿拟增加第29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消费者要求订立书面合同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
同时,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退款,不得无故拖延。
参与方法
公众可从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的“调查征集”栏目查看《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有意向的社会各界人士还可于7月15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宝贵意见。联系电话:0731-89990735;传真:0731-89990730;邮箱:1584794768@官网.com。
同时,将于近期举办的听证会也正在招募参与者,大家可拨打省工商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电话(0731-85693380)咨询报名事宜。
消费法退款的规定24条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货规定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否则要有双方的合同或约定。
二、消费者权益包括哪些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得到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我国的法律法规的严格的规定的,此时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消费者的权益,以避免出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情形。
关于消费者权益退款保护条例全文解读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本文根据法律问答整合汇编以供参考,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们也欢迎您到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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