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军诉赵天有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22:01:5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李国军诉赵天有民间借贷纠纷案

李国军诉赵天有民间借贷纠纷案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济民一初字第1335号

  原告李国军。

  被告赵天有。

  原告李国军与被告赵天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9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决定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2012年5月21日,依法由审判员宋楠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军、被告赵天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1年6月4日,被告赵天有借其现金40000元。后经其次讨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

  被告赵天有辩称,给原告出具借条属实。但该款实际上是案外人李彦伟所用。待李彦伟归还其后,其同意归还给原告。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赵天有出具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李国军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借款人赵天有.

  2011年6月4日”。证明被告赵天有向其借款40000元。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1年6月4日,被告赵天有借原告李国军现金4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原告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赵天有借原告李国军现金4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在卷证实。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该款系案外人李彦伟所用,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天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国军40000元。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被告赵天有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 楠 楠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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