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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对员工随意罚款
第一种观点:规章制度合法即可罚款
根据 《劳动法》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用人单位根据 《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合理奖勤罚懒有必要
罚款是政府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进行罚款,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通过合法手段进行奖勤罚懒,这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只要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符合法定程序,且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可规定对员工的奖惩制度,根据员工的行为表现,增加或减少员工的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但用人单位要慎用此项奖惩制度,一是规章制度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二是内容应具有合理性,明显缺乏合理性的奖惩制度也会影响其合法性,三是不能违背其他法律法规,比如不能违背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不得实施歧视。
第三种观点:“惩罚权”没有法律依据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企业罚款的法律渊源。该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但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是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用人单位拥有罚款的处罚权。因为这两部法律均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90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对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换言之,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员工手册或自发的文件中约定,对于员工采取罚款的处罚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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