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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能够压低员工工资吗?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具有发放上的时间规则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那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能够压低员工工资吗?
网友咨询:农民高某某在省城某区一家玩具加工厂打工。刚来时,高某某跟厂方签订了简单的劳动合同,其他一些细节只是由车间管理人员口头告知。据高某某称,当时双方约定,论件计酬;每天高某某都必须完成一定数量的玩具粘合工序,这是基本任务;完成基本任务后,连同超额件数一同论件计酬。但如果高某某每天完不成基本任务量,那么厂方将只发每天3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经过了短短三天的培训,高某某在完成工作时仍然感觉很吃力。最惨的一周,她只有三天勉强完成了基本任务。连续拿了多日的基本生活费,高某某感觉不合适了。有好心的工友告诉她,以前工厂并没有要求这么重的基本任务量。于是高某某找到管理人员,请求减轻任务量,没想到管理人员一口回绝。看到强势的厂方,老实的高某某没辙了。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孙丽花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等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厂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给予劳动者的基本工作任务,但约定基本工作任务量却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最低工资的理由。
以高某某的讲述,高某某每天30元生活费,一个月不过900元(其中还没有加班等报酬),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述法律,高某某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等手段,依法维护个人权益,向单位索要自己应得的工资报酬。
孙丽花律师解析: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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