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调房暂行规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2:28:4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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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调房暂行规定

一、本区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调房适用于本规定;其他形式配套建设的公租房调房规定由产权单位自行制定。

二、公租房承租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调换出入方便、楼层较低的,同一户型面积相近的公租房:

1、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或视力残疾、行动不便的;

2、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申请和审核

1、申请。申请人向区住建部门提出调房申请并填写《。

2、审核。区住建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按申请的先后顺序登记入册,列入选房范围。

四、选房规则

(一)区住建部门在有符合条件的空置公租房房源情况下通知申请人抽签选房。申请人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必须到区住建部门进行选房登记,申请人未按期登记选房的视同放弃本次选房,继续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二)区住建部门会同高明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定期进行抽签选房,参加选房的申请人按以下次序抽签选房:

1、同时符合本规定两个调房条件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或视力残疾、行动不便的;

3、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5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同一次序内的申请人按登记入册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房。

(三)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纪检组对抽签选房过程进行监督。

五、申请调换公租房的承租人家庭,除提交《佛山市高明区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外,还应按如下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因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下肢残疾或视力残疾的残疾人而申请调换公租房的,提供相关的《残疾人证和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证明。

2、因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人而申请调换公租房的,提供该年满75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六、申请人家庭在入住新房前应办妥原房退房手续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解除原租赁合同,与高明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七、公租房承租人家庭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调换公租房。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本规定由佛山市高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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