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租房违规处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2:28:4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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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租房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条第2、3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有第(一)条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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