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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聚众淫乱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
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
一是聚众行为;
一是淫乱行为。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
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
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
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
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
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
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
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实践中,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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