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而行贿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而行贿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作者:苗有水(最高人民法院)
在贪污贿赂案件中,各种贿赂手段层出不穷,尤其是近年来,在建筑工程领域各类腐败现象尤为严重。特别是一些建筑商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项,向相关单位的职权人员行贿。而在司法实践中,为顺利结算工程款而行贿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一直以来,争议较大。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刑法规定贿赂犯罪构成要件的专业术语,在我国刑法上共出现7次。刑法第164条()、第389条(行贿罪)、第390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第391条()、第393条(),均规定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和第388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则均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以上7个罪名,司法实务中都离不开“不正当利益”的界定。
对于“不正当利益”的理解,刑法理论界历来争议颇大,学者们提出过“非法利益说”、“手段不正当说”、“受贿人是否违背职务说”、“不应当得到的利益说”等不同理论。为了解决争议,实现统一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针对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作过三次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对同一问题进行不厌其烦的反复解释,可见该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第一次是1999年3月4日下发的《》,指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第二次是2008年11月20日发布的《》第9条。该条规定,“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次是2012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该条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三次解释,每次都向前推进了一步。只是由于各种“利益”的纷繁复杂,再详尽的司法解释也难以排解个案认定的深层困难。可以看出,每次解释都在不断挤压“正当利益”的存在空间。那么,在现有司法解释背景下,司法机关是否还有可能因行为人所谋取的利益系“正当利益”而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呢?本文试以《解释》第12条为基点作些解读。
一、《解释》规定的“不正当利益”包括哪些利益?
从《解释》第12条看来,“不正当利益”包括:一是违法的利益,即行为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违背政策的利益,即根据相关政策不应当获得的利益。三是违背行业规范的利益,即按照相关行业规范不应当获得的利益。四是程序上的不正当利益,即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通过非正常途径、程序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而获取的利益。五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利益,即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而获取的利益。综上,“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中能够找到不正当依据的利益,另一类是发生在竞争性活动中的不公平利益。
二、是否存在可通过贿赂手段实现的“正当利益”?
有一种观点认为,任何贿赂手段本身都是不正当的,因而不存在可以通过行贿去实现的正当利益。理论上看,这种观点并非毫无道理。贿赂行为,无论目的正当与否,均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贿赂的本质是一种权钱交易,行贿人不管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都是意图以财物或财产性利益来换取对方职务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都损害了社会公众对于公正履职的信心。涉案利益的正当与否,并不影响贿赂行为的本质,不能决定贿赂行为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设置为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国已经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俄罗斯等国的刑法典都不是这么设置的。
问题是,我们不能绕过我国刑法来谈这个话题。从我国刑法的立场上看,既然立法者对“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区别规定,适用解释中就必须给“谋取正当利益”留下空间。因此,倘若完全取消贿赂案件中“正当利益”的解释空间,实际上是混淆了手段与目的的界限,则不符合立法本意。
但是,可以认定“正当利益”的情况极为罕见。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大量的以涉案利益属于“正当利益”为出罪辩护理由的行贿、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可是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案例寥寥无几。在办理贿赂犯罪案件时,如果将某种利益认定为“正当利益”,则必须要求该种利益既不违背各种成文或者不成文的社会行为规则,也不是处于竞争性活动中的不确定利益。若非如此,则该种利益就是《解释》第12条所指的“不正当利益”。因此,只要是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都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几乎所有商业活动、人事任免活动中发生的利益都可以评价为“不正当利益”;只有那种依据正当程序必然获得的确定利益,才有可能成为“正当利益”。试想,面对一种必然获得的确定利益,谁又愿意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呢?通常情况下,人们只愿意在不确定利益的竞争上支付对价。看来,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履职不作为而怠于兑现相对人的确定利益时,才可能出现相对人基于谋取正当利益的心理而贿送财物的情形。而这种情形下,人们宁可选择向纪检部门举报,甚至提起行政诉讼,也不愿意行贿。
在企业经营者为了获取贷款向银行工作人员贿送财物的案件中,检方通常在起诉书中标明“不符合贷款条件”,以示涉案利益的非正当性。那么,是不是“符合贷款条件的”案件就可以认定为“谋取正当利益”呢?事实上,没有必然批准的贷款种类。符合贷款条件的,同样属于“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真的存在某种必然批准而可以轻松获取的贷款,谁还愿意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呢?
三、施工方为了顺利结算工程款而向工程发包方贿送财物的,是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建筑工程领域是贿赂案件多发地带。让我们来关注一下被告人何某某行贿案:何某某承揽到某煤矿的矿建工程,为了矿建工程的顺利进行并能及时结算工程款,于2013年中秋节前及2014年春节前先后两次到矿长荀某的办公室,送给荀某人民币共计30万元。此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以行贿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何提出上诉,中卫市中级法院以行贿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何某某追求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让荀某违反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为何某某谋取利益,何某某谋求的是减少发包方违约的正当利益,因此不属于“不正当利益”。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判决生效后,何某某提出申诉。中卫市中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但最终维持了本案的定性,并将量刑改为适用缓刑。法院经再审认为,何某某向荀某行贿30万元是要求荀某帮助协调工程顺利进行和尽快结算、支付工程款,该目的符合《解释》第12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该判决书未阐明何某某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属于《解释》规定的哪一种不正当利益。
依笔者之见,上例中的行贿行为是一种商业贿赂。通过贿送财物的方式谋求“顺利结算工程款”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讲,何某某案所涉利益也可以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评价为“在经济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而获得的利益。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结算工程款虽然是合法行为,但不是一种确定的可得利益。
相比之下,被告人任某某行贿案的再审判决说理透彻一些。2010年中秋节前,任某某通过时任某市政府副秘书长的胡某给东阿县交通局打招呼,帮助李某讨要修路款,送给胡某好处费现金6万元。此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作出判决,未认定此节事实构成犯罪。理由是:任某某通过胡某打招呼索要的是东阿交通局欠李某的修路款,利益本身是合法的,任某某把李某给付的6万元原封不动地转交给胡某,也未获得任何利益。因此,任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后某市中级法院指令冠县法院再审。法院经再审认为,任某某通过胡某打招呼催要东阿交通局欠李某的修路款,虽然催要修路款本身是合法的,任某某也未获得任何利益,但是任某某找到时任某市政府副秘书长的胡某给相关人员打招呼,在同样索要修路款的平等主体中谋取了竞争优势;任某某通过胡某催要修路款,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的“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行贿论处”以及《解释》第12条规定的“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所以,应当认定任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再审判决对该案进行了改判。笔者认为,这个判决是正确的。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警惕假律师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