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的主要工作(中)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09:54:4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刑事案件一审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的主要工作(中)

刑事案件一审辩护律师出庭辩护的主要工作(中)

在一审辩护中参加出庭辩护时,对公诉机关的有罪指控中,质证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工作,尤其是对案件定性起重要作用的鉴定意见的质证非常关键。

16. 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鉴定意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对鉴定意见,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鉴定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二)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

(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无合法资质;

(四)鉴定程序、过程、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专业规范要求;

(五)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六)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七)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八)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九)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17.对出庭的鉴定人和鉴定意见,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发问、质证: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具有该专业知识;

(三)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五)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六)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七)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八)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九)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十一)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被告人,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及时发表意见并阐明理由,如有异议,应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18.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应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支持辩护律师观点,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由有专门知识的人提出观点,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进行辩论。

19.对于书证,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书证是否为原件;

(二)书证是否有更改或更改的迹象;

(三)书证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四)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五)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或经鉴定为真实或者以其他方式确定为真实;

(六)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七)书证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八)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书证是否全部收集;

(九)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的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是否经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十)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20.对物证,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是否为原物;

(二)物证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四)物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

(五)物证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六)物证收集是否完整全面;

(七)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是否能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征;

(八)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的物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名,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九)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21. 对视听资料,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视听资料的形成及时间、地点和周围的环境;

(二)视听资料的来源及提取过程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等违反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为原件,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字或盖章;

(四)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完整,有无伪造、变造、剪辑、增减等;

(五)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六)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是否影响播放效果等;

(七)视听资料为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

(八)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22.对公诉人提出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材料,辩护律师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辩护律师在电子数据展示后,通过上述各方面的质证如发现该材料不真实,或者与本案没有关系,或者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该数据为伪造等,应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检验的建议和理由,或者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控辩双方可以就此展开辩论,辩护律师有权要求法庭调查核实。

23.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准确、规范;

(三)固定证据的形式、方法是否科学、规范;

(四)补充勘验、检查是否说明理由,前后有无矛盾;

(五)勘验、检查笔录中记载的情况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有无矛盾;

(六)勘验、检查笔录是否经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七)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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