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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案例,如何理解和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
强制医疗案例,如何理解和适用强制医疗的条件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86 号】
【裁判理由】
1、强制医疗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我们认为,按照上述规定,强制医疗的行为有两个要件:一是行为性质上,必须是暴力行为,对实施了非暴力危害社会的行为人,依法不能强制医疗;二是行为后果上,必须是危及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所谓危及公共安全,是指必须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已经造成实际危害或者有造成实际危害的危险,实践中主要是比照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表述的行为进行判断。所谓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是指行为对公民个人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实践中主要是比照刑法分则第四章所表述的行为进行判断。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安全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应当与犯罪程度相当。对情节轻微,与犯罪程度不相当的行为,不应适用强制医疗程序。
2、我们认为,所谓“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是综合分析判断的结果,是对被申请人未来行为进行的预测和推断,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不仅仅是医学检验结论。因此,对 “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的认定不属于必须鉴定的情形,实际上司法鉴定机构也不可能就此做出鉴定意见。实践中,对“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的认定,一般是根据案件情况、被申请人一贯表现 、被申请人实际病情、治疗医生有关病情的描述和诊断;并结合相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通过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等方式进一步查明。
3、被申请人是否有必要进行强制医疗要综合分析被申请人本人、家属以及监管、治疗的能力和条件。具体可以通过依次审查以下事项予以认定:
(1)一般情况下,在精神疾病影响下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被申请 人,都需要接受专业的治疗。个别案件中,行为人确系在精神疾病影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但随后在诉讼过程中经过短期治疗,其精神疾病已经得到较好的治疗或者控制,并且能够自行主动进行后续治疗,此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进行强制医疗。同时,精神疾病的一大重要特征就是病人缺乏自知力,不认同自己患有精神病,加之绝大多数精神药物都有一定的副作用,服用后身体会有明显不适,故精神 病人在自知力没有较大程度恢复的情况下一般无法自行积极参与疗,需要在监管下进行治疗。
(2)在被申请人仅能被动接受治疗的情形下,其次要审查被申请人家属是否有对被申请人进行监管、治疗的意愿。如果被申请人家属不具备这样的意愿,则只能由政府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医疗。因精神疾病的治疗成本高,治愈难度大,对实施暴力行为、人身危险性大的精神病人,监管的责任更重,家属往往更愿意由政府对病人进行 强制医疗。但在少数案件中,家属确有自行对被申请人进行监管、治疗的意愿,不愿意送交政府强制医疗。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基于本案朱某家属有对朱某进行监管、治疗的意愿,不愿意将被申请人送交强制医疗的前提,必须进一步审查朱某家属对朱某进行监管、治疗的现实可能性。
(3)在被申请人家属愿意对被申请人进行监管、治疗的情况下,再次要审查被申请人家属是否具备监管、治疗的条件与能力。实践中,精神病人的监管、治疗通常需要借助具有一定强制性质的半封闭或者全封闭的专业医疗机构。如果被申请人家属愿意承担被申请人的监管、治疗职责,并且具备治疗的能力和条件,就有必要向法院提供 一份较为详尽的治疗、监管方案。该方案的可行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1)家属是否讳疾忌医,是否存在碍于“面子”而不愿送病人去专业精神医疗机构治疗的心理。
(2)家属提供的医疗机构是否专业,是否对具有暴力倾向的重度精神病人能够治疗和监管,是否愿意接收被申请人。
(3)家属能否尽到监管、治疗职责,是否具备对被申请人进行长期治疗的实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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