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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参考
故意伤害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参考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
1、根据故意伤害罪案件查证犯罪事实部分的证据结构特点及繁简程度不同,可以分为防卫反击型故意伤害、现场目击型、拒不认罪型三种类型。
2、防卫反击型故意伤害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系因遭被害人侵害而进行防卫、反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多提出正当防卫等辩解。
防卫反击型故意伤害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或被害人的陈述;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3)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及相关辨认笔录;
(4)物证检验报告;
(5)验伤通知书及法医学伤势鉴定意见;
(6)证实作案起因的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7)其它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防卫反击型故意伤害案件应当注意审查侵害行为起因的相关证据。如主要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审查双方因何发生冲突、是否系被害人先行实施侵害行为、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时间等事实。通过调取双方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知情人的证言证明双方关系如何、是否存在积怨等。
防卫反击型故意伤害还要审查案发现场、双方使用的作案工具、工具来源的相关证据。扣押的作案工具等物证对犯罪事实有较强证明力,侦查人员应当及时、完整、合法地提取与固定此类客观性证据。客观性证据经提取、固定后,应当及时送检,证明作案工具的来源、种类、特征等。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明案发现场位置、空间等情况的证据。
防卫反击型故意伤害还要审查双方实施侵害行为的方法、打击部位、双方受伤程度等证据。如现场勘验检查及搜查扣押笔录、物证检验报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验伤通知书、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双方伤势情况、被侵害的身体部位、伤势成因的证据。
防卫反击型故意伤害还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应当制作讯问笔录并完整记录作案过程,及时固定作案手段、方式、现场情况以及其他非亲历犯罪则无法知晓的细节,比如犯罪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现场物的摆放、陈设情况、其他物证、痕迹、血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作案凶器种类、数量、特征;被害人受到侵害的部位、打击的次数和强度、伤害持续的时间等。
3、现场目击型故意伤害案件是指有现场目击证人等证据,其中一个证据就能证明完整作案过程的案件。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1)现场有两名以上目击证人可以证明完整作案过程的;
(2)现场有清晰完整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完整作案过程的;
(3)被害人能够完整清晰的陈述完整作案过程的。
现场目击型故意伤害案件在查证犯罪事实时应当审查的基本证据是:
(1)现场目击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或被害人的陈述;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3)验伤通知书及法医学伤势鉴定意见;
(4)证实作案起因的证人证言;
(5)其它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
对于现场有多名目击证人情形的故意伤害案,应当注意审查证人证言之间关于主要犯罪事实的印证程度,对于相互之间的矛盾应当进行调查并作出合理解释。
对于现场有完整监控录像情形的故意伤害案,应当注意审查监控录像来源的可靠性,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保存的完善性,以确保监控录像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和记录内容的真实性。
对于被害人指认情形的故意伤害案,应当及时、完整制作被害人对于犯罪事实经过的陈述笔录,并组织被害人进行辨认,确保辨认过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作为言词证据,可能因为记忆、标书等原因产生偏差,因此还应当通过现场勘查等方式搜集客观性证据,并通过科学鉴定等方式与上述言词证据进行印证和支撑。
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和现场监控录像一般只能反映案件发生情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起因和动机应当进行深入查证,以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
4、不认罪故意伤害案件是指缺乏现场目击证人或者完整监控录像等证据,犯罪嫌疑人对故意伤害提出辩解的案件。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否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2)犯罪嫌疑人承认伤害行为,但对被害人伤势提出疑问,否认伤势结果系其造成。
不认罪型故意伤害案件要注意审查的案发、侦破、抓获经过中记载的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是否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
不认罪故意伤害案件必须审查犯罪嫌疑人多次供述之间是否存在矛盾,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对其辩解都应当进行查证,并予以合理排除。
犯罪嫌疑人否认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案件要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特别联系,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作案动机、作案时空条件和作案能力等方案的证据,以确保这种关系的唯一性和明确性。
(1)广泛收集被害人亲友、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发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2)通过收集相关手机移动轨迹、相关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被害人受伤时间,查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接近案发现场;
(3)采用特殊工具、手段的案件,应当查证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获取这种特殊工具的条件,是否具备实施这种手段的能力。
犯罪嫌疑人否认伤势结果的故意伤害案件,要注意审查以下证据:
(1)被害人就医记录、亲友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前本身是否有其它疾病的证据;
(2)犯罪嫌疑人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之间就伤害过程详细的描述进行比较分析,扣押作案工具,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打击部位、伤害手段的证据;
(3)验伤通知书、鉴定意见书、就医记录、专家委员会等书证、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伤势表现、伤势成因、伤势结果的证据;
(4)对于验伤时间不及时、伤势延迟的案件,还要审查收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伤势鉴定意见,或者医学检查、诊断、治疗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证明在案发后验伤前被害人身体情况、有没有二次伤害等事实的证据。
(三)证据的综合分析与判断
1、故意伤害案件印证关系审查的重点
(1)关于作案人员,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相关人员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于行为过程,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清单、相关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3)关于所受伤情,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搜查、扣押笔录、清单、各类鉴定意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2、关联证据之间的逻辑性分析
(1)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动机、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地位、作用等情况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是否吻合;
(2)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故意伤害手段、方法、经过与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录像以及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是否吻合。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所受伤情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对特殊作案手段、工具,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实施该作案方法的能力、是否具备获取该作案工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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