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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罪名确定由来
催收非法债务罪罪名确定由来
在1997年《刑法》中没有这个罪名。该罪名的出现也是基于近年来社会发生的一些非法催收现象,给社会各界带来的危害而设立的。
相信大家都知道,自2018年以来,随着网络贷款及各种贷款的出现,随之也产生了各种样的非法催收债务的行为。有的导致受害人自杀,变卖房屋,学生辍学,有的给亲朋好友信息等非法现象。由于催收人的各种软硬手段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较大的危害。因为催收人有贷款合同,公安机关即使出警,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罪名由来
在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个罪名没有确定之前,公安机关或法院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催收行为,多数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是适用这个罪名不能完全贴切犯罪特征,司法应用较为困难。
发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12月26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23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上述规定对催收非法债务罪这个罪名确定了依据。
罪名确定
此后,《》已于2023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3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3月1日起施行。
自此, 20233月1日起,这个罪名依法确定,开始承担其打击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行为。
催收非法债务罪特征主要表现在客观方面
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
暴力是指以殴打、伤害他人身体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施以威胁、压迫,进行精神上的强制,迫使被害人就范,不敢抗拒,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惩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样,如捆绑、关押、扣留身份证件不让随意外出或者与外界联系等。
(2)侵人他人住宅。侵入他人住宅表现为未经住宅内用户同意,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或者无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经住宅用户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
恐吓、跟踪、骚扰他人。这里的“恐吓”有多种形式,如以邮寄恐吓物、子弹等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携带、展示管制刀具、枪械;使用凶猛动物;宣扬传播疾病;利用信息网络发送恐吓信息;以统一标记、服装、阵势等方式威吓他人,使他人恐慌、屈服等。总体上,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就属于这里的“恐吓”。
催收非法债务罪第一起案例
催收非法债务罪20233月1日起施行,经网络检索:
2021年3月5日,端州法院对一起催收非法债务罪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等4人因犯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法院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黎某、邱某为催收高利放贷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多次恐吓、威逼被害人还款;2019年至2023期间,被告人黎某为非法敛财,又纠集并雇佣被告人农某、黄某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在肇庆多次实施恐吓等非法手段威逼他人还款,给被害人造成精神压力,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催收非法债务罪司法解释及刑法规范
1、《》第三条对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如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如果行为人实施恐吓、跟踪、骚扰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其行为目的是为了催收非法债务,且具有多次、手段恶劣等严重情节的,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确定意义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新增条文。对于本条,起初考虑罪名确定为“非法讨债罪”,主要理由是:
一是本条是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规定为犯罪,确定为“非法讨债罪”可以准确反映立法精神;
二是罪名应当尽可能全面反映有关犯罪行为的核心特征。
以上是法务吧律师,栏目整理的名确定由来供大家学习参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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