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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处理报案,举报的规定
监察机关监察程序_监察机关处理报案、举报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加强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的总体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自我监督和制约,把监察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总书记多次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察委员会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要求必须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监察机关作为依法开展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其履行监察职能的过程也是行使公权力的过程。本条规定贯彻总书记的要求,立足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是为了支撑信任,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针对纪检监察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了严格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有利于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引发的有案不查、以案谋私等问题。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各部门之间建立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强化监察机关内控机制,有利于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而引发的私存线索、串通包庇、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等问题。这是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必然要求,体现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精神。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必然要求。本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监察程序,是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如对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采取调查措施等都作了详细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关于建立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要求。一是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分管。二是探索流程再造,由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报送的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三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全程监控,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并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四是案件审理部门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提出审理意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退回调查部门重新调查或补证。通过建立这样的工作机制,强化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理部门的制约作用,改变以往监督调查部门既负责线索管理、又负责执纪审查的局面,形成部门之间制约制衡的体制机制。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设立专门工作部门履行管理协调职能,强化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实践中,在监察机关内部,一般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监督调查部门之间要建立相互支持、协调衔接的工作机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履职,对监督调查部门的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研判,在安全保障、陪护力量协调等方面支持监督调查部门的工作。监督调查部门要将工作进展、线索处置进度以及相关审查调查数据等情况及时报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便于汇总分析。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处理报案、举报的规定。
人民群众的报案和举报是监察机关发现和查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线索来源和渠道,明确监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1、监察机关接受报案或者举报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人民群众的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按照监察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由信访部门负责统一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和报案、举报材料,逐件登记并分类摘要后,再按照程序报批后按照规定办理。“报案”,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向监察机关报告其知道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公职人员涉嫌的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行为。
2、关于报案或者举报的移送。主要有两层意思。对属于监察事项,但不属于该监察机关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处理;对不属于监察事项,应当由别的主管机关管辖,应当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此外,监察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这样有利于保护报案人、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也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与职务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法对监察机关管辖监察事项的原则有明确规定,但为了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举报,本条对单位和个人报案或者举报的监察机关未做限制,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任何层级的监察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至于具体归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由该监察机关收到报案、举报后,再根据法律规定确定。
监察机关监察程序__关于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的规定
监察法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本条是关于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和要求的规定。处置反映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是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规定问题线索处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有利于加强对问题线索处置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制约,实现对问题线索的有效管控。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1、承办部门收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应当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 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拖延和积压。
2、处置的方式。主要有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暂存待查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时机、现有条件、涉案人一时难以找到等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予以了结是指线索反映的问题失实或没有可能开展核查工作而采取的线索处置方式。包括虽有职务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法律责任,已建议有关单位作出恰当处理的,以及被反映人已去世的等情况。
3、处置问题线索注意事项。在处置具体问题线索时,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不能只分析具体的线索和案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应当既研究分析被反映公职人员个人情况,还要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个体问题线索提出实事求是的处置意见。
4、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人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5、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定期对本部门的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进行自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汇总、核对、检查、抽查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本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各部门还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监察机关监察程序__关于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规定
国家监察法解读第三十八条 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国家监察法解读】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初步核实的程序,明确开展初步核实工作的具体要求,确保初步核实工作顺利开展,使调查工作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1、初步核实的定位。初步核实是指监察机关对受理和发现的反映监察对象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的活动。初步核实是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重要环节,初步核实过程中所查明的有无违法犯罪事实情况,以及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是是否立案调查的重要依据,为案件调查工作奠定一定的基础。
2、初步核实的程序。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报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方案一般包括初步核实的依据,核查组人员组成,需要核实的问题,初步核实的方法、步骤、时间、范围和程序等,以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核查组的人数可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范围和性质来确定,最少不少于2 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可以适当增配人员。初步核实方案应当报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监察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
3、初步核实的任务和方法。初步核实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了解核实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需要给予所涉及的监察对象政务处分。在初步核实工作中,核查组要突出重点,抓住主要问题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也要注意保密,尽量缩小影响。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比如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 进行鉴定勘验等。如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4、初步核实结果处理。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等方式提出分类处理建议。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建议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监察机关调查的对象大都是公职人员,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涉及一定层级的领导干部,社会影响大,如果稍有不慎出现偏差,不仅会给调查工作带来困难,还会产生不良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因此初步核实工作必须严格保密,并按照法定程序开展。
监察机关监察程序__关于监察机关立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立案后处理的规定
国家监察法解读第三十九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国家监察法解读】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立案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立案后处理的规定。
反腐败工作政治性很强,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是我们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保证。立案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监察机关的立案工作,保证其准确、及时地立案,保障被调查人及其家属的知情权。
本条分为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立案的条件和程序。凡需要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调查的条件。具体而言,立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监察机关立案所需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仅指初步确认的部分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而不是全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全部事实要到调查阶段结束之后才能得以查清,而且还要经过审理之后才能认定。
2、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 只是立案的必备条件之一,但并不是所有服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都需要立案查处,能否立案还要看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就不需要立案。是否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认。
3、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这里讲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主要是指《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同级党委(党组) 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有关负责人应当严格审核把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批准立案; 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批准立案,由监察机关作出其他处理;认为需要对某些问题作进一步了解的,退回立案报告,由承办部门作进一步了解。
第二款规定了立案后调查方案的确定。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被调查人情况、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等,集体研究确定调查方案。一般来说,调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调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哪些措施,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以及应当注意事项等。调查方案一经确定,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内容,遇有重大突发情况需要更改调查方案的,应当报批准该方案的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款规定了立案后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这既是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也是要求他们积极配合调查。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还应当通知其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这主要是因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很可能已经被采取留置措施,需要让其家属知情,同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既是监察机关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方式,也是加强反腐败斗争宣传、形成持续震慑的一种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 立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其中,前两个条件是立案时必须同时具备的实体性条件,第三个条件是立案的程序性条件。在办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遵守程序规定,没有经过批准,禁止私自立案调查。
监察机关监察程序__关于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要求的规定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要求的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只有这样,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才能真正成为铁案。如果证据不扎实、不合法,轻则检察机关会退回补充调查,影响惩治腐败的效率; 重则会被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对于侵害当事人权益、造成严重问题的,还要予以国家赔偿。所以, 各级纪委监委一定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从一立案就要严格依法、 严格按标准收集证据,不能等到临近移送司法、甚至进人司法程序后,再去解决证据合法性的问题,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最直接、最基本的要求。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从正反两方面规范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全面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主要是指,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要求我们收集证据必须要客观、全面,不能只收集一方面的证据。监察机关调查人员在收集完证据之后,要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内在联系,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第二款规定了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主要是指,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来获取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取得的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的口供,是其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仅凭此就作为定案根据,极易造成错案。其中,刑讯逼供包括以暴力殴打、长时间不让睡眠等方式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逼取口供。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让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主动交代,争取从宽处理; 对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宣讲党和国家的政策,宣传法律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不属于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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