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法院网: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09:46:1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刑事拘留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采取的剥夺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临时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本人身边或者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脱逃的; (五)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通的; (六)不告知真实姓名、住址、不明身份的; (7)有脱逃、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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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及时地使用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对于确保及时准确地侦查刑事案件,打击和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公安机关在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时存在一些问题:

1.误解刑事拘留条件,滥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一些警察错误地认为刑事拘留的条件比过去放宽了。只要是刑事案件,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是否符合条件,都可以拘留。刑事拘留还用于所有可以保释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的案件,导致刑事拘留人数急剧上升。比如对民事部分已经调解的一些轻伤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对部分患有严重疾病影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也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以刑事拘留代替行政拘留,以行政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追债。

《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程序提高到了与实体并重的高度。对于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当告知其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他们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裁决不能立即执行,程序比较复杂。然而,刑事拘留中没有这种程序。因此,个别办案人员怕麻烦,明知有些轻微案件只能治安处罚,没有刑事拘留的必要,仍然使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

对于一些经济案件,为了追回经济损失和债务,有的办案单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待当事人交清钱款或弥补经济损失后,再予以释放。

三是存在多次签发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问题。

刑事拘留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一种严厉措施,应当慎重,并遵循一定的程序。目前在公安机关内部,只要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刑侦、经侦、治安、派出所等单位,其主管局领导都有签发刑事拘留的权力,造成了多次签发刑事拘留的问题,使得这项工作缺乏监督。

第四,存在非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问题。

一些办案部门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其违法行为有:

1.曲解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延长羁押期限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一)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脱逃罪是指跨市县辖区连续作案,或者在本人居住地作案后,逃逸到其他市县继续作案。但在实践中,凡在非户籍地犯罪的,都视为在逃犯罪,凡从外地来工作、上学或探亲访友时涉嫌犯罪的,也视为在逃犯罪,延长羁押期限。

2.编造理由延长羁押期限。根据公安机关关于延长羁押期限的报告,部分延长理由明显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三种情形。这些理由可能是案件中的实际情况,但并不是法定的引申理由,比如“其他涉嫌案件需要查证”、“案情复杂”、“去外地取证”等。

3.违反程序,延长羁押期限。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有时公安机关不仅不释放犯罪嫌疑人,反而以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团伙作案或脱逃罪为由,对其延长羁押期限。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拘留中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

一是落实刑事拘留案件通报制度。 第一,与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协商,要求其复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受理案件登记表》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不予立案通知书》等文件。在作出受理、立案(不立案)和报告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决定后三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有关部门,以便检察机关加强对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监督。

二、加强调查和监督。通过提前介入调查,认真查阅卷宗,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情况。每送达一份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都要有结果回复。对于某一时期的突出违法行为,要综合建议公安机关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同时,选择典型案例向党委、人大和上级部门报告,以引起重视。鉴于典型的违法事实和违法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严格刑事拘留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应将刑事拘留的审查核实权赋予法制部门。这样,法律部门就可以通过对刑侦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使用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刑侦部门进行监督。二是可以克服多头审批,统一标准,杜绝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滥用。

法律部门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审批案件。对不符合条件、证据不足、无逮捕必要的,不予刑事拘留。以刑事拘留取代行政拘留,追债,延长拘留嫌疑人的时间,根据

公安机关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前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措施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设想:

一、现行侦查监督制度及缺陷

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和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明确了在侦查监督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了侦查监督制度的框架。但有关侦查监督的规定主 要散见于刑诉法的部分条款中,过于概括、简略,缺乏具体详细的操作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