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司法局: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有无程序要求?是否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3 09:45:5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拘留证应当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和案由,并加盖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的印章。对于抗拒拘留的人,拘留人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必要时可以使用戒具。

唐山司法局: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有无程序要求?是否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二)公安机关拘留人以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拘留的原因和地点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妨碍侦查”,不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单位:被拘留人属于犯罪集团,或者参与犯罪集团、团伙。由于其他犯罪分子尚未被抓获归案,其被羁押的消息传出,可能导致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或者伪造证据,阻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押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参与其犯罪,经告知后可能造成转移、隐匿、毁灭犯罪证据的。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况,比如被羁押人的家属或单位地址不详,或者其家属或单位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难以在24小时内通知,有的被羁押人没有家属或单位。

(三)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且出具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需要拘留的,或者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勾结的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拘留决定,但公安机关仍将执行。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且出具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